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FIDIC系列合同條件是由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組織編寫的一套適用於工程項目的標準合同文件,常用的是紅皮書即《施工合同條件》、黃皮書即《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銀皮書即《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白皮書即《客戶/諮詢工程師(單位)服務協議範本》,分別應用於不同的項目承包模式。其中,紅皮書主要適用於業主負責設計,承包商負責按照業主設計進行工程施工的項目。

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充分借鑑了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的優秀條款,是一個經典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2013版示範文本進行了修改,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範文本正式執行。

本文梳理兩種示範文本中竣工結算程序,以及承包人逾期未申請結算時、發包人逾期未答覆或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時結算款的確定問題。

業主和承包人在使用FIDIC或住建部2017《示範文本》的通用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而發包人逾期不予答覆的法律後果進行了特別約定的,應注意期限和逾期時“視為認可”結算款的問題。

1.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

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2.逾期未申請結算時,結算款的確定。

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3.逾期未答覆或未提出異議時,結算款的確定。

FIDIC和2017《示範文本》竣工結算程序“視為認可”的問題

4.案例: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可請求以此結算工程價款。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與湖州天瑞雙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浙民初4號

爭議焦點:案涉工程款的認定標準。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過程中達成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第二十條的覆函》規定: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不能根據通用條款的規定簡單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2014年9月10日雙方約定執行(GF-2013-0201)通用條款,14.2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專用合同條款14.2條又約定:“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56天。”

2015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結算報告和竣工資料後,在兩個月內審定工程結算造價,逾期視作認可乙方工程結算報告。”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而發包人逾期不予答覆的法律後果進行了特別約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答覆期限為56天,補充協議變更約定為兩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答覆期限應以補充協議約定的兩個月為準。

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驗收結果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中城建六局業已將工程移交給天瑞公司,且

於2016年1月18日向天瑞公司提交了“湖州天瑞雙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廠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

2016年3月8日,中城建六局向天瑞公司發送了“關於催收工程款、催審工程結算報告的函”。天瑞公司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中城建六局提供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提出異議。

因此,從天瑞公司2016年1月18日收到中城建六局的竣工結算報告至本院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中城建六局的起訴,天瑞公司未在雙方約定的答覆期限內予以答覆。中城建六局現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載明的“工程總造價333447938元”結算工程價款,應予支持。雖然天瑞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但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且依據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足以認定工程價款的,無需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故對天瑞公司的司法鑑定申請不予准許。綜上,本院確認案涉工程價款為33344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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