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辦部門向實名檢舉控告人反饋辦理結果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並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並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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