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以案釋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以案釋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案例一

2009年,58歲的李硯田案發前系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正縣級),白銀市第五屆政協委員。2004年10月以來,李硯田先後利用自己擔任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貪汙公款共計24萬餘元,並先後50次收受白銀市轄區煤礦礦主所送的現金107萬餘元,後在煤礦整合、安全檢查、事故調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間接為行賄人提供各種便利。

案例二

王海風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蚌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據檢察機關指控稱,王海風於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花山區區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土地買賣、徵遷、辦證、礦山開採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美元、港幣、新臺幣及房產、股份、名貴手錶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超過1700萬元。

案例三

浙江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郭炳濤受賄一案,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據瞭解,2006年初,在蔡某購買浙江台州路橋區某鎮土地用於擴建廠房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時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郭炳濤與下屬打招呼要求抓緊辦理相關手續。後與蔡某約定以30萬元作為投資款投資於該廠所購得的土地5畝,而按照該土地實際取得價計算,該5畝土地應支付投資款為67萬元。

【以案释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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