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合夥創業已經不是什麼難事,
常見的股權分配雙方各自50%,
殊不知股東各持 50% 的股權,
其實是最low的股權結構。
您的公司,兩個股東各佔50%股權,如果去融資,投資人會非常牴觸。甚至一看是這樣的股權結構,就直接放棄了。
例如,真功夫連鎖餐飲企業,就是因為這樣的股權架構,從無限輝煌步入風雨飄搖,最終導致董事長入獄。
這樣的股權架構,極易使企業陷入公司僵局。兩個股東各佔50%的股權,雖說在公司中的收益權、決策權都是均等的。
然而兩個人的能力、資源不可能一樣,對公司的貢獻很不可能一樣,這就會產生不公平。
或許剛創業時沒什麼,時間久了,貢獻大的一方會對此有怨言,這時候矛盾就不可避免。
所以,對於股權結構有隱患的企業,最好能在隱患成為問題之前,就把它解決掉。
不合理的合夥人股權結構
不合理的合夥人股權結構,嚴重將導致公司解散!下面給大家介紹四種不合理的合夥人股權結構,值得大家一讀!
一、持股比例過於均衡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
可能產生的問題:
1.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激化股東矛盾。
3.導致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為了防止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
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
二、股權過分集中
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家長式管理模式。
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可能產生的問題:
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
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三、夫妻股東
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
另外,應工商註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
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
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範,“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
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四、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
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註冊成股東,但這些註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註冊的痕跡。
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
結語
公司因股權結構設置不當,出現公司僵局和爭議,對公司和股東來講都不是一件好事。
對於股東來說,其自身利益受損;而對於公司來說,就有面臨公司解散的風險。
因此,在公司設立之初,設計股權分配方面就應格外引起注意。如果不慎已經採用了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應該如何調整?
那就來三藏文化,將會尋找到你想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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