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房貸違約損失誰“買單”?廈門一購房者與銀行對簿公堂

4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簽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過了還款日卻被告知“失去貸款資格”,百萬房貸的違約損失誰“買單”?不久前,廈門購房者張女士和銀行鬧上法庭。

  此前,張女士通過置業顧問王某認購了一套開發商的房產,並支付預售定金942799元,房價總計1872799元。根據合同約定,簽訂當日內支付不低於總樓價款的50%首期購房款942799元,其餘價款93萬元向銀行貸款支付。

  隨後,張女士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銀行將張女士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向張女士發送短信通知,稱張女士的申請已審批完畢。

  本以為房貸申請成功是板上釘釘的事情,誰知,開發商要求銀行對張女士貸款資格及償債能力予以確認時,卻被通知張女士失去貸款資格。

  原來,在還剩餘貸款的時候,置業顧問王某把其他客戶的購房定金共計70萬元發至開發商,偽造成張女士的追加首付款。後來,王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抓獲,警方要求凍結其贓款。銀行則因張女士涉及訴訟案件,不符合按揭貸款條件,不予受理該筆業務。

  對此,張女士認為,是銀行沒有及時通知其審批資格不合格,導致其經濟損失。為此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違約損失。

  張女士起訴說,自身已簽署《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並交給銀行,銀行不能單方毀約,該合同應當成立。但銀行在收到紙質合同後拒絕蓋章,顯然構成違約,應當賠償其實際損失。而且,銀行沒有及時通知其貸款申請沒有審批通過,並導致其實際損失,也應當賠償。

  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張女士所籤《客戶須知》中已明確告知,貸款是否發放以銀行最終審批結果為準,且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發放貸款。因張女士涉及訴訟案件且未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擔保或第三方保證擔保,故銀行有權不予審批發放貸款,貸款未能審批通過並不能歸責於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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