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妨害公務、銷售偽劣產品……溫州法院公佈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詐騙、妨害公務、銷售偽劣產品……溫州法院公佈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4月14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疫情防控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我市法院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相關工作情況。


發佈會上公佈了一組數據:截至目前,溫州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24件30人,罪名涉及詐騙、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狩獵、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等。其中,詐騙10件12人,妨害公務3件3人,尋釁滋事2件2人,銷售偽劣產品1件1人,其它與疫情防控相關犯罪8件12人。上述案件中,全市法院已審結17件21人,辦結案件數量位居全省前列。此外,在全市已經審結的涉疫情類犯罪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無一例上訴。


發佈會上還透露,下一步,溫州法院將繼續毫不放鬆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抓嚴抓細,對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堅持依法嚴懲、快審快判。法院還將聯合檢察、公安部門將下一階段的打擊鋒芒對準涉境外輸入性疫情防控犯罪,對涉嫌拒絕執行法律法規提出的衛生檢疫措施、衛生處理措施,拒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六種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結合全國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新變化,適度調整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犯罪,嚴厲打擊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各類違法犯罪。


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間,被告人林某在蒼南縣靈溪鎮,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的迫切需求,虛構口罩貨源,通過微信向他人發佈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向其轉款購買口罩。其間,林某先後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37725元,其中案發前退還人民幣185000元,剩餘人民幣352725元被其用於網絡賭博等。


3月17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2

案例二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利用民眾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慌心理及重要醫療防護用品極度緊缺的時機,在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頻繁發佈其有大量醫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2月5日、6日,鄭某某先後多次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6.02萬元,用於賭博揮霍,致使資金無法歸還。


2月20日,龍灣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3

案例三


2020年2月4日14時許,瑞安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送氣工被告人黃某某沒有攜帶出入證件,駕駛二輪電動車運送煤氣罐至瑞安市錦湖街道牛伏嶺村防疫卡點處時,被錦湖街道工作人員李某等人攔停並要求出示出入證及測量體溫。黃某某不配合,反而以被故意刁難為由下車毆打李某頭部一拳,後在李某報警時用手掐李某的脖子並扯斷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脖子及手背受傷。之後,黃某某未經體溫測量即進入該村運送煤氣,出村時看到出警到場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強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並大聲質問,被公安民警當場控制並傳喚到案。


2月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黃某某拘役四個月。


4

案例四


2020年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通過網絡從河南非正規渠道購入2萬個“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並通過微信朋友圈發送銷售廣告,後以每隻1.2元至3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達52048元,非法獲利37472元。經檢測,林某某銷售的口罩為不合格產品。


4月3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5

案例五


2020年2月4日18時起,根據樂清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樂清市鄉鎮之間、村之間所有通道一律暫時禁行。同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無車輛通行證的情況下醉酒後駕駛車輛從樂成街道出發,途經石帆街道上河頭卡點,未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闖卡離開後,再次返回到該卡點,碾壓卡點路錐後駕車衝出上河頭卡點開往石帆街道竹嶼方向。王某某在竹嶼卡點被工作人員勸離後又從土墩塘路口逆行國道再次來到竹嶼卡點,不顧卡點工作人員阻攔自行取下卡點欄杆,並開車頂撞卡點工作人員姜某某,將姜某某撞倒在地後駕車離開。隨後王某某駕車衝過河沿村卡點,來到附近農貿市場,在農貿市場門口被姜某某、徐某某等人攔住,雙方發生口角。王某某毆打姜某某、徐某某等人,並致徐某某輕微傷。


3月18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6

案例六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瑞安市平陽坑鎮南山村應鎮政府的要求,對村裡的卡口進行管控,僅預留南山村朝陽路的卡口供本村村民出入。2020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騎電瓶車欲外出時發現南山村平南路的卡口被封死而心生不滿,為發洩情緒而用腳踹、用手拉拽的方式破壞該處設置的簡易防護欄,該卡口的值守人員潘某某見狀對其進行制止,周某某遂對潘某某拳打腳踢,被人勸阻後,又欲用石頭和竹椅砸向潘某某,均因被人勸阻而未遂。隨後,周某某騎車回家拿來一把長約四十公分的西瓜刀返回現場,情緒激動,欲以持刀追砍的方式對潘某某實施恐嚇,後被村民以及出警民警及時制止與控制。此事引起大量群眾(大部分未戴口罩)圍觀,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經鑑定,潘某某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


3月3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溫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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