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復工復產 民事檢察小講堂開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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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座談之三

當前,我國的復工復產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我們也看到因受到疫情的影響,當前及今後的一段時間內,我們仍面臨經濟下行壓力,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這段時間內可能面臨經濟糾紛增多。刑事檢察在打擊涉疫情犯罪作出了突出貢獻,及時、準確提起公訴,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民事檢察通過“廣而告知”的方式,開講疫情期間的民事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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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一:由疫情防控引起的租賃、旅遊、婚慶等合同糾紛,哪些情形可以主張解除或者變更?對以上合同糾紛,要注意具體問題具體解決,首先要注意我區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此段時間為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第二如是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要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並提交相關材料。第三對於旅遊、婚慶等合同要看合同的履行程度,如合同大部分已經履行,那麼不能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但可要求返還尚未發生的費用。對於尚未履行的,可視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實現,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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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二:對於疫情印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投保人、保險人及受益人合法權益應如何保護?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療費用,我國財政部、醫療保障局出臺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明確了確診患者所有治療費用都由醫療保險和財政補貼負擔。但對於疑似患者的治療費用、新冠肺炎治療期間的併發症及病癒後的後遺症治療費用,不一定由醫療保險負擔。對於這些費用,可通過醫療險、重疾險等商業保險發揮一部分作用。

對於投保人已簽訂保單並繳納保費,但因疫情未簽訂書面保險合同的情形,保險合同成立,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主講三:如何發揮民事檢察職能,為復工、復產提供法律保障?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在三個方面提供保障。一是勞動者等弱勢群體因疫情導致的長期無法上班出現的拖欠工資或被解僱,這些弱勢群體可以向檢察機關請求支持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例如在生效判決執行過程,執行部門對於企業過度查封扣押或者怠於履行財產執行職責,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三是檢察機關還可以採取對於涉疫情的民事監督案件優先受理、快速辦結的方式促進企業儘快復工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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