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家暴?

lili1125095943


我們的語言(一)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你不願再對我說情話。

你的溫柔也被鎖進昨天的回憶,

從開始的吵鬧變成現在的不言不語。

我的婚姻,是誰在夢裡委屈。

愛情的笑臉被淚水欺騙,

我的心難尋家的溫暖。

冰冷的靈魂漂泊在無路的人生裡,

婚姻,家庭,感情,

我們的語言被誰封鎖了發言權……

你的拳頭(二)

第一次,你的拳頭打在我的身上,

我不知道你的心痛不痛,

我被你打的心好痛,淚水替我傷情。

為了責怪為了兒女為了善良,

我原諒了你……可是……

你的拳頭還是打了我第二次,第三次……

直到今天我的心被傷透,

我不想讓自已再遍體鱗傷,

我選擇放棄一切,

原諒我我的孩子我的親人,

天堂應該沒有拳頭……

貪心的味道(三)

娶了你,我感到筋疲力盡,

因為你的夢太大,你想要衣食無憂,

你想要大富大貴,你想要不勞而獲,

而我只是一個普通人,

無論我怎麼努力都不能滿足你。

我窩囊,我貧窮,我讓你很失望,

我努力的去工作,

把你當成寶貝,而我卻暖不熱你的心。

直到有一天我累了,

我選擇放開你的手,因為愛你而養不了你……

生活中的冷真的好傷情……



辰俊凱雨


家庭暴力的定義必須以法律法規來認定,並不能憑我們個人主觀認為怎麼樣就怎麼樣。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而家暴中明確指出身體暴力的具體行為: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再者還有精神暴力,具體行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傢俱、傷害動物、打罵孩子恐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而現實社會中,性暴力都納入了家暴,具體行為: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其實還有一種被忽視他暴力行為,就係冷暴力,即不理採對方,這種行為傷害不亞於任何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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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組建一個家庭,就應該相親相愛,履行各自的義務,可是近年來,家庭暴力現象屢禁不止,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不小的危害。一般來說,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都是女方。那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這個問題筆者給了一些意見。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此可見,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這與被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沒有直接的聯繫。只要家庭成員用毆打、捆綁等方式限制其它成員人身自由的,對其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就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至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其它成員傷害的,可能會以故意傷害罪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的定義:“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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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因為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家庭成員是以“戶籍登記的家庭成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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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經常發生一方對另一方採取打罵等行為!致使被打罵處於恐懼狀態!對於家暴要麼報案,要麼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如果是夫妻之間,可以申請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少分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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