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煋”維權直通車—— 防疫期間,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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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在萬眾一心、共克時艱抗“疫”的背景下,針對此次疫情產生的一些違法現象怎麼辦?我們將列舉和您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告知您相應的風險預防和權益保障。

以案說法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是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網約房經營者。2018年12月初,李某將房屋租賃給被告王某用作網約房。雙方約定房屋租賃期間為5年,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500元。

2019年12月,被告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被告稱因出於社會責任,已經全部取消春節訂單並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與原告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原告未及時回覆。2月初,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房採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被告認為案涉房屋已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原告解除合同。原告於2020年2月5日聯繫被告,表示願意減免一個月房租,後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被告堅持解除合同。原告於是在2月15日向當地法院提交訴狀,訴稱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違約金。

經過調解,當天下午,雙方通過移動微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500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被告人在外地,無法前往租房地騰退涉案房屋,原告也答應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後再行騰退房屋。

案例解讀: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會引起兩種法律後果:一種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但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也不可一概而論。還應當從合同類型、合同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期限、疫情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律師寄語: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保護公眾健康,政府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機制。疫情當前,全社會都在積極抗“疫”。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疫情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友好協商,通過減免租金、延長租賃期限等多種方式訂立補充協議,共克時艱。如確實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責任的免除或減輕需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公平原則予以處理,並不能因為疫情發生而一概免除,也不允許一概以疫情發生為由而逃避合同履行及責任。

律師承諾:

作為法律人,志願者律師服務團隊願意為抗擊疫情儘自己的微薄之力,傳播法律,提升民眾的法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為抗擊疫情保駕護航,匯聚起群防群治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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