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貝兒。


3月31日,《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發佈。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一石激起千層浪,“重疾險不賠甲狀腺癌”的謠言不攻自破的同時,大家又有了新的焦慮:


那個賣保險的說,再不買保險就來不及了,我該怎麼辦?


最近網上傳的各種版本的新規解讀,說什麼的都有,各種無腦謠言也開始流傳了開來。


今天文文大保貝兒將結合新規的條款,逐條帶大家進行解讀。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內容稍顯枯燥,但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修訂版主要有4個變化:


1、更新了6種高發重疾的定義


惡性腫瘤——>嚴重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腦中風後遺症——>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嚴重慢性腎臟病


2、重疾的病種由原先的25種,擴增到了28種


新增: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3、三大核心重疾分為“輕度重疾(賠付20%)”和“重度重疾”


輕度惡性腫瘤、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4、禁止同類病種拆分,罕見疾病需要進行標註


已經買了重疾險的朋友們也真的不用糾結,當下最適合你的,就是此刻最好的選擇。


還沒有買重疾險的朋友也要理智看待“重疾重新定義”這件事,不要盲目的“搶”重疾險。


不信謠,不被“有心人”忽悠著買了不合適自己的保險產品。


再說了,小朋友才做選擇,我們成年人,完全可以選擇都要!


先來說說“大方向”


第一,是6種高發重疾的定義進行了更新。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在舊的重疾定義中,一共包含了25種重疾,而在新定義裡,病種拓展到了28種重疾+3種輕症。


保險行業協會根據3億條理賠數據進行統計,更新了3種高發重疾,並且對定義進行了統一的規範,分別是: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第二,規定三種輕症疾病及賠付限額。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之前,重疾險對於輕症是沒有統一規定的,有些重疾險產品因為缺少高發輕症,出現過一些理賠糾紛。


以後,這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發生改變了。


中國保險協會統一規定了3種輕症疾病: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和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其中,“輕度惡性腫瘤”中包括 I 期的甲狀腺癌。


也就是說,“ I 型甲狀腺癌”雖然被剔除出了重疾條款,但依然是作為輕症進行賠付的。


這是監管首次對輕症條款作出的規範。


以前的重疾險雖然也都有輕症,但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理賠門檻怎麼寫,病種怎麼定義,都是保險公司自己說的算的,沒有統一標準。


而對於輕症的賠付比例,意見稿上是這麼寫的:本規範中的輕度疾病的保險金額,應不高於所包含的本規範中的重度疾病保險金額的20%。


規範中的的輕度疾病為“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和“輕度腦中風後遺症”這三種,並沒有說“所有的輕症保額都不能超過20%”。


未來的重疾險中,會不會把輕症分為兩種賠付比例呢?我們拭目以待。


第三,不允許隨便增加病種、用罕見病充數。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險產品,動輒110種以上的重疾險病種,有些疾病非常不常見。


在新版的標準中,繼續保留了保險公司自主增加重疾險疾病病種的權利,但也明確提出了2點要求限制:


“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並且“如果疾病發病率極低,需要添加標註”。


允許你拿罕見病給我湊數,但是你得告訴我你是在湊數。


甲狀腺癌不賠?原位癌不賠?別被錯誤的重疾定義解讀忽悠了!


重疾病種修訂前後對比


一、嚴重惡性腫瘤


理賠門檻:變嚴格。


新版定義規範了關於惡性腫瘤的描述,在描述上更加的嚴謹。


引入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將 I 期甲狀腺癌移除重大疾病。


之前,惡性腫瘤中的“交界性惡性腫瘤”、“低度惡性腫瘤”其實並不容易界定,處於一個“可賠可不賠”的邊緣地帶;在新定義中,明確了——不保。


這對消費者來說不是很友好。


就大家都非常關心的“甲狀腺癌”,在新版的惡性腫瘤定義裡,明確了“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不屬於重疾的保障責任,但屬於新版規範的輕症責任。


只是“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不屬於重疾,其他類型的甲狀腺癌依然是按照重疾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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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理賠門檻:變嚴格,但是判斷的標準更加豐富。


新版的“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對疾病定義的描述更加具體和詳細,這雖然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爭議,但某種意義上,額提高了一些理賠的門檻。


需要符合“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並且需要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


除此之外,還需滿足心肌標誌物,影像學檢查結果、左室射血分數等要求。


不過,原標準裡的條件4“發病 90 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 50%”中的“90天”的時間限制,在新版標準裡降為了“6周”。


“90天”到“42天”,時間上縮短了一半還要多,這條限制則是更為寬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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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理賠門檻:沒有明顯的變化,定義更新後更加規範了。


新定義中,將“肢體機能完全喪失”修改為了使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中的“肌力2級”。


“咀嚼吞嚥能力完全喪失”修改為“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這樣的理賠標準是更加嚴謹的,更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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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冠狀動脈搭橋術


理賠門檻:變寬鬆。


隨著醫療水平的進步,“開胸”已經不是必然的治療手段。


新版規範與時俱進,針對這一類需要開胸的手術做了調整,從“開胸”更新為“切開心包”、或“切開心臟”,降低了理賠的門檻,也更符合臨床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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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理賠門檻:變寬鬆。


在老版包含“肝臟”、“腎臟”、“心臟”、“肺臟”的基礎上,新版又增加了“小腸”。


這也就是說,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未來也將被列為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的範圍中來,擴展了保障範圍。


並且,“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再限定是異體移植,保障變得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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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重慢性腎臟病


理賠門檻:略有嚴格,定義更新後更加規範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爭議。


實際條款區別不大,規範了“規律性透析”的定義,指“每週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


理賠門檻有一點點的提高,但也避免了爭議,減少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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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多個肢體缺失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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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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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嚴重良性顱內腫瘤


理賠門檻:沒有明顯的變化,但結合了當下的醫療條件。


定義更新後更加規範了,更加細緻,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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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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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


理賠門檻:變寬鬆。


多增加了一條理賠條件,理賠的概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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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度昏迷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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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雙耳失聰


理賠門檻:略有嚴格。


平均聽閾從“90分貝”提高到了“91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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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雙目失明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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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癱瘓


理賠門檻:變寬鬆。


新增一條可以滿足理賠的標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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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心臟瓣膜手術


理賠門檻:變寬鬆。


從“開胸”變成了“切開心包”,更符合臨床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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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理賠門檻:變寬鬆。


新增加了一條可以滿足理賠的標準——“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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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嚴重腦損傷


理賠門檻:變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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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理賠門檻:變寬鬆。


新版規範中去掉了理賠前提“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降低了理賠難度,更加的貼近實務。


“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這個,在實操中,醫生很難開出這樣的證明,新定義裡去掉了這一條,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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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嚴重三度燒傷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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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理賠門檻:變嚴格。


新版要求“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6mmHg”。


正常人的肺動脈收縮壓應小於30mmHg,大於此值則提示為肺動脈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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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理賠門檻:變寬鬆。


新版要求必須滿足“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呼吸肌麻痺導致嚴重呼”之一即可,加大了理賠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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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條款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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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理賠門檻:變寬鬆。


新版的規範中,對於“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的標準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外周血象也從需要“具備三項條件”變成了“具備三項條件中的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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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主動脈手術


理賠門檻:變寬鬆。


理賠的範圍在原有的基礎上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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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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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嚴重克羅恩病(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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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嚴重潰瘍性結腸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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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重疾


監管首次規定了三種輕症的保證,以後所有重疾險都會包含這些病種,而且理賠標準也會統一。


這一點,有好也有壞。


沒有標準時,有些公司的理賠可能會更寬鬆,有了標準,賠付寬鬆的產品將不復存在。


還有一個比較大的影響是,新定義限制了這三種輕症的賠付比例為20%保額,而像現在的一些產品,“輕度腦中風”可以按中症賠付60%。


至於其他的輕症怎麼賠?朋友們,還有中症吶!


文文大保貝兒覺得,莫慌。


一、輕度惡性腫瘤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版的規範標準中,“原位癌”不再屬於輕度惡性腫瘤的理賠範疇。


原位癌既不是重疾,也不是輕症。


但是,這是否就意味著,原位癌不能賠了?


不見得。


在這3大輕症以外,保險公司可以自己增加新的輕症,也可以把原位癌重新保障進來。


這是一個後門,保險公司可以把原位癌定義為一種新的輕症,繼續提供保障。


不保原位癌的保險公司、不保原位癌的產品,我們不選擇就好了。


同時,甲狀腺癌還保,只是按照它的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TNM 分期 I 期或以下甲狀腺癌按輕症賠付。


二、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產品裡,“不典型心梗”條款並不是統一的。


有些公司理賠嚴格,有些公司寬鬆。


三、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與過往主流的“輕微腦中風”條款一致,沒有區別。


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產品裡,“輕度腦中風後遺症”條款也不是統一的。


有些公司理賠嚴格,有些公司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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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緊時間買舊版,還是再等等買新版?


1、甲狀腺癌被踢出重疾,輕症賠付比例降低到20%,保費會下降嗎?


重疾險,不是甲狀腺癌險。


重疾險的價格和很多因素有關,例如重疾發病率、預定利率、保險公司成本等。


從新定義上來看,重疾中剔除出了甲狀腺癌,三種輕症的賠付比例降低,自然是有保費下降的空間的。


但是保費會腰斬嗎?


絕!不!可!能!


文文大保貝兒覺得,降價幅度能在5%左右,就已經是很不錯了。


但降價的前提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很多的保障項目。


2、之前買的保險會受影響嗎?


不會。


在新規實施前購買的保單,還是按原條款來理賠。


如果你想輕症和甲狀腺癌賠得更多、想保障原位癌,可以考慮現在入手。


如果你想價格更便宜,保障方面不是非常要求,可以坐等新品上市。


文文大保貝兒自己,會趁這段時間給自己加點保。


我自己,很喜歡現在的惡性腫瘤的定義,對於新定義下的惡性腫瘤,我個人不是非常滿意。


新政策實施之後,如果能再遇到不錯的新產品,再買點也可以。


畢竟重疾險是可以買多份的,而且理賠的時候也能夠進行疊加賠付。


你的選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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