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做客双峰人民广播电台,讲述情法相融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副检察长做客双峰人民广播电台,讲述情法相融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9月30日下午6:30,《检察同期声》第十七期如期播出,本次做客双峰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的是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志宏。在本期节目中,他和大家聊了很多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容,重点介绍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中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等工作,分享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背后情法相融的检察故事,为我们解锁了很多知识盲点,让我们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了更全面地了解。让我们一起聆听吧!

首播时间(频道:FM88.8):每月第一、三周周一18:30-19:00

重播时间:每月第一、三周周六10:00-10:30、每月第二、四周周三18:30-19:00

《检察同期声》第十七期

主:有声世界,无限精彩,让温暖的声音一路相伴,平安出行。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准时收听双峰人民广播电台,这里是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和双峰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打造的全新栏目《检察同期声》。我是主持人Lily,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志宏。贺检,您好,首先请跟我们的听众朋友们打声招呼。

贺: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贺志宏。很高兴今天能够到直播间跟大家交流。

主:贺检,听说您以前是一位老师,我想请问一下怎样的机缘巧合让您从事检察工作?

贺:我是1994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参加全省检法干警招录考试后,于1995年初到检察院工作的,迄今已工作24年。说句心里话,职业上的转换给我个人所带来的使命感和压力是同在的。好在通过多年的努力,还算适应了检察官这种司法身份。

主:那您现在在检察院负责哪块工作呢?

贺:我主要是分管信访维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法警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主:我记得在第12期的《检察同期声》里,彭涛给我们介绍了检察院的信访维稳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而您刚才说的刑事执行检察大家听说的比较少,了解也不多,您此次是否要和我们的听众朋友们来聊聊这项工作?

贺:是的,我今天想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就是这个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大家都知道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比较熟悉的是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比如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等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等,但其实检察机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监督职能——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正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主:那您能具体和我们说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它的职能包括哪些内容吗?

贺:好的,我挑几个简单说说。一是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看守所的监督和社区矫正的监督;二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三是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四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在反贪局、反渎局等部门整体转隶到纪委监察委后,检察院保留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权。

今天我主要和大家说前面三项工作。

主:贺检,刚刚在第一项工作里您提到的监管活动场所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有监督看守所的职能,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通俗的理解,这个监督就是我们派个检察官天天在看守所里看着它呢?

贺:你还真说对了一点,你说的“看”就是我们监督看守所的重要方法之一。我院在县看守所设有驻所检察室,它通过“望、闻、问、切”四法履行监督职责。

主:这跟中医把脉问诊一样,很神奇啊,贺检你快说说你们是怎么运用这个四诊法的?

贺:第一种“望”,就是我们的检察官通过巡查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监督看守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种就是“闻”,这个“闻”就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闻气味,而是看守所设有检察官信箱、公开栏等渠道,接受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然后进行调查核实,帮助在押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种“问”,就是问人了,检察官通过每天与在押人犯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特别是对于新关进来的人员进行教育,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稳定思想情绪;

最后一种方法就是“切”,这个切不是切菜,是检察官针对看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薄弱环节等具体情况,轻微的提出口头建议,情节严重发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主:那这个“望闻问切”一般针对哪些问题具体进行诊断?

贺:我们主要从这几个方面,一是统计看守所每天出、入所人员的数量、手续是否齐备进行摸排和登记,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对看守所械具使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三是对看守所关押环境安全、卫生、生活方面进行检查;四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向办案部门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这些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刑事执行安全,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哦,这样我就懂了。贺检,刚才你说到一个词叫做“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前在介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能时也提到了这个词,对这项工作,我和广大听众朋友都感到很陌生,你能详细为我们做一下讲解吗?

贺:好的。那我就先和大家讲个案例,通过案例,大家就知道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

去年3月份,我们的检察官在看守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谈话的时候,发现了他总是哭。经我们后来了解,原来他是一个残疾人,老婆离家出走,家里还有一位60多岁的老母亲和一个15岁在校读书的儿子。朱某某在一次调解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咬伤了当地派出所一位民警,涉嫌妨碍公务罪被逮捕。事后他本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同时在被逮捕后很担心年迈的母亲及读书的儿子。

我们检察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向公安机关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了解了情况,证实朱某某所讲的基本属实,同时还了解到朱某某的母亲已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民警的谅解书。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依法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程序,进行初审立案,并在审查过程中深入了解了朱某某所居住的村上,通过走访,村里人都说朱某某平时比较老实,家里有个60多岁的老母亲和一个小孩子,老婆离家出走,也请求我们司法机关能够对他从轻处理。朱某某的母亲同时证实他儿子已经好几天没有上学,整天低头不说话,面临失学的危险。在这个时候,被咬伤的公安民警也向检察机关建议可以对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我们通过仔细阅卷并认真研究,最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对朱某某取保候审。事后,朱某某以及他的家属很感谢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他的儿子也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通过我刚才讲述的案件故事,大家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关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不需要关押的,我们检察机关就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今年上半年我们院里就总共办理了15起这样的案件。

主:曾经我以为法律都是冷冰冰的,但今天听了您讲的这个故事之后,发现法律原来也是温暖的,法律之外无外乎人情,我们也为检察官们的做法点赞!贺检,前不久我看新闻联播时,发现电视上正在播放社区矫正草案审议的新闻,后来还在网上看到“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禁毒培训活动”的信息等等,我想请问您这个社区矫正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啊?

贺:Lily,你还是我们的忠实粉丝啊,知道的不少。你刚刚提到的这个问题正好就是我接下来要向大家介绍执行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监督。众所周知,看守所的服刑人员是在高高的围墙内服刑,而社区矫正人员是在围墙外面服刑的罪犯,其中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主:哦,那为什么要把这些人放到围墙外服刑呢,全部放到看守所或监狱不是更省心吗?

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的管理,并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使他们遵守相关规定,为今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这种政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根据统计,监外执行司法成本只有监内执行的15%。

主:哦,原来是这样。那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这方面具体承担一些什么职责呢?

贺: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社区矫正活动中违反两高两部所制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以采取口头纠正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进行监督,以此来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所在的社区服刑,确保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漏管的行为。在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期间,检察院如发现其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时也当积极履职,开展法律监督。

主:那关于社区矫正这方面您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以和我们听众朋友做一下具体的介绍呢?

贺:这方面的案例还真不少,说一个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案例吧。

李某是双峰县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当时因为生育一个孩子正在哺乳期内,法院决定对他监外执行,就是实行社区矫正。

后来我们检察官在检查时发现李某哺乳期已满,但刑期未满,按照法律规定应收监执行。于是我们向司法局发出对李某提请法院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书。但是在与法院沟通中我们了解到,李某家属多次表示李某患有疾病,正在治疗,不能进行收监,后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鉴定,实际上李某有服刑能力,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经实地走访核实,原来李某的丈夫也在服刑,她的儿子很小没有人照顾,家里老人又有矛盾,经济也不宽裕,所以没有人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我们收监执行将会影响孩子的生活。

这时我们的办案检察官把这情况多次反映给当地政府,并且与相关部门帮忙解决了李某子女抚养问题。同时,与当地村干部多次到李某的公婆和父母家做工作,使他们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因此后来他们都表示愿意支持检察院的工作,李某自己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过的错误,愿意接受改造入狱服刑,最后法院作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主:那这么看来的话,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真不容易,要兼顾的方方面面有很多,我们再次为检察官点赞。贺检,我听说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如果表现很突出,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行为的话,还可以减刑,我想请问您到底是不是有这么个说法?

贺: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符合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上一级机关向同级法院裁定减刑。

主:那其实这么看来的话,这也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一种积极改造鼓励,那在实际工作中,你们有办理过这种减刑案件吗?

贺:今年我们就办理了一起舍己救人立功减刑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走马街社区矫正人员蒋某某,在自己承包的水库查看鱼情时,发现水中有一名落水者正在挣扎呼救,蒋某在用竹竿等工具救援无果的情况下,奋不顾身纵身跳入10多米深的水中,将落水者李某捞到岸边。上岸后发现落水者已无动静,蒋某立即对他进行心肺复苏,最后成功把他救活了。蒋某某这种舍己救人的行为后来被双峰县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了荣誉证书。

按照上面讲述的刑法规定,蒋某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情形中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形。我们发现线索后,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对蒋某某按正当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建议书后,立即收集资料按程序对蒋某提请减刑。蒋某某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我们全社会学习,为他呈报减刑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是的,无论是谁,无论他是什么身份,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值得大家称赞和学习。听贺检您介绍了对看守所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后,我发现其中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刚才您也讲到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有权利反映问题,或者提出控告、申诉,这应该也是在保护他们的权益吧?

贺:是的,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以后很多权利受到了限制,成为了弱势的一方,但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合法权益也是需要维护和保障的。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有问题反映或者有需要举报、控告、申诉,可以通过这几种途径反映,第一,可以写信向检察官信箱投稿,我们每个监室的门口都设有信箱;第二,可以在谈话、教育的时候,向管教干部提出问题,再由管教干部转交其他办案部门进行处理;第三,他们可以请求约见检察官,要求与检察官约见谈话、反应情况。检察官根据谈话内容视情况受理控告、申诉事项。通过约见检察官谈话,我们曾帮助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拿回被扣押的价值8000余元的物品。所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可以通过上述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主:好的,今天听您介绍了这么多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容,我真的是学习到了不少东西,解锁了很多知识盲点,相信听众朋友们和我的感觉是一样的!因为时间关系,本次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想要获悉《检察同期声》以往栏目内容和其他检察相关信息的,请关注双峰检察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再次感谢贺检来到我们的直播间,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贺:再见!

审核 | 陈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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