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重塑性變革”,改變了什麼?

“重塑性”,這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內設機構改革冠之的定語,在2019年充分彰顯其“威力”:以往刑事檢察佔據半壁江山,如今“四大檢察”齊頭並進。


2019年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推進之年、關鍵之年。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如同大推力發動機,驅動“四大檢察”“十大業務”高速運轉,駛入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高速公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主動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檢察生產力”得以充分釋放。


一年時間不算長,但變化非比尋常。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上的每一個刻度,丈量的都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新的發展完善。


“四大檢察”並行推進

全面對接人民群眾司法需求


如何為人民群眾、為社會發展提供更好、更優、更實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是新時代檢察工作面臨和必須回答的重大課題。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的新任務,正是檢察機關的一次重大機遇。


面對新課題新任務,最高檢黨組準確把握檢察工作新的時代方位和歷史座標,以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完善機構組織體系,健全檢察權行使方式,提升法律監督能力水平,積極回應和對接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回顧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時間軸,嶄新局面如同氣勢如虹的畫卷呈現在眼前——


2018年12月4日,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施行,省以下檢察院同步部署;


2018年12月24日,最高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全部分類定崗,重新調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檢察廳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新的檢察權運行和檢察職能行使機制開展工作;


這場“重塑性變革”,改變了什麼?

2019年1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內設機構,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2019年1月3日,最高檢“十大檢察廳”在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向中外媒體亮相,檢察機關“四大檢察”法律監督新格局和“十大業務”板塊正式確立;


2019年3月15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首次明確寫進全國人大決議;


2019年4月23日,新修訂的檢察官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確“四大檢察”職能;


2019年底,省以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基本完成。


2019年,一系列切實舉措和辦案數據,展現出檢察機關一年來“四大檢察”並行推進、對接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努力和成效——


刑事檢察專業化分工加強,“捕訴一體”辦案模式提質增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力、平穩落實;


民事檢察辦案數量上升、質效提高,前三季度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比上升100.9%,裁定再審同比上升108.1%;


行政檢察重自強、補短板,積極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涉案當事人溝通,前三季度對行政審判活動監督審結同比上升70.4%,對行政執行活動監督案件審結同比上升118.9%;


公益訴訟檢察主動作為,補強公益保護領域治理短板,前三季度通過辦案督促清除處理違法堆放的各類生活垃圾1784774.4噸,督促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品12783.9公斤;


聚焦未成年人保護,一號檢察建議沒完沒了跟進,持續督導落實,3000餘名檢察長、2.2萬餘名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一起為祖國的未來護航;


緊盯“告狀難”“申訴難”,兌現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的莊嚴承諾,49萬多件群眾來信,能夠回覆的都已在7日內程序性回覆,3個月內辦理過程或結果答覆率達99.1%;


隨著內設機構改革的積極效果逐步顯現,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靠得更近。


這場“重塑性變革”,改變了什麼?

這場“重塑性變革”,改變了什麼?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檢察新聞宣傳工作座談會,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主持會議並講話。


“採取多種方式介紹業務廳職能,‘大名’‘小名’都要有;滿足公眾好奇心,打破檢察機關神秘感。”今年1月,在最高檢檢察新聞宣傳工作座談會上,媒體提出的這個“小”建議,對人民群眾進一步瞭解、監督、支持檢察機關發揮了“大”作用。


如今登錄最高檢官方網站,十大業務廳名稱已經加上“小名”,變成現在這樣:“第一檢察廳(也可稱普通犯罪檢察廳),第二檢察廳(也可稱重大犯罪檢察廳),第三檢察廳(也可稱職務犯罪檢察廳),第四檢察廳(也可稱經濟犯罪檢察廳),第五檢察廳(也可稱刑事執行檢察廳),第六檢察廳(也可稱民事檢察廳),第七檢察廳(也可稱行政檢察廳),第八檢察廳(也可稱公益訴訟檢察廳),第九檢察廳(也可稱未成年人檢察廳),第十檢察廳(也可稱控告申訴檢察廳)”。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是2019年度全國檢察機關的一件大事,也是影響到法治中國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去年,檢察機關更加註重對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宣傳力度,“四大檢察”的名片更加深入人心。這是全國人大代表許富華最明顯的感受。她相信,經過此次重塑性變革,必定會更好地助推檢察機關堅守為民初心、踐行檢察使命。


司法責任制落地生根

案隨人走權責統一


司法責任制改革,被稱為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就檢察機關來講,司法責任制改革就是要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在賦予檢察官相應辦案權限的同時明確相應責任,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構建權責一致、權責明晰、監管有效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


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說,機構設置不合理、名稱不統一、運行不規範等問題,長期以來影響和制約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這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動因之一。更深層的改革動因在於,檢察機關要保證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實落地,必須進行與之相適應的檢察權運行機制的深刻變革。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原來機構設置帶來的權責不一、質效不高等問題愈加凸顯,內設機構改革呼之欲出,需要調整機構職責,以案件類型劃分辦案機構,實現案隨人走、責隨案走。


改革前,辦理一個刑事案件,分別由履行批捕職能和起訴職能的兩個部門、不同的辦案人員負責,被形象地稱為“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後,一個案件由一個辦案組或檢察官負責到底,司法責任非常清晰,避免了批捕、公訴人員為案件質量和錯案推諉的問題。


改革前,檢察辦案實行的是“三級審批制”,管理層級和審批環節多。辦案過程中,作出一項處理決定,需經過層層審批,將辦案者、審查者和決定者割裂開來,有違司法工作親歷性、獨立性、中立性的原則和要求。同時還容易導致案件責任不清、辦案效率不高等問題。


就以2019年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檢察院辦理的肖某等人票據詐騙案為例。該案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700餘萬元,涉嫌貸款詐騙,偽造、變造金融票據,騙取貸款等罪名。內設機構改革前,辦理此類重大複雜案件,需要履行三級審批,並向上級檢察院層層彙報請示,預計歷時6個月左右。改革後,檢察官獨立辦理,實行“捕訴一體”,減少了審批流程,兩個半月就起訴至法院。


2019年,廣東檢察機關由檢察官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案件佔比超過80%。由於加大了授權賦責,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凸顯,大多數案件實現“誰辦案誰決定”。在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對於一般事項,檢察官均自行作出決定,沒有出現推卸責任、隨意提請審批的情形。


有權應有責,用權受監督。針對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監督,基層檢察機關的探索拓寬了完善機制的思路:內設機構改革以來,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堅持源頭預防與個案預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排查檢察權運行中的廉政風險點,共查找了四大檢察六類業務22個廉政風險點;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嘗試在不捕、不訴以及法律監督案件中增設公開聽證、公開宣告等環節,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增強監督程序的透明度;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以隨機分案、審查過濾、業務指導、質量評查等方式為支撐,先後制定9項制度,對檢察官行使權力構建起多位一體的立體監督制約格局。


聚焦聚力主責主業

機構“瘦身”履職增效


辦案,既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手段,也是彰顯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只有把案件辦好,才能讓人民群眾切切實實地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內設機構改革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場,以提升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以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優化職能配置,整合司法資源。如今,機構減少了,但檢察業務更均衡了,法律監督更全面了。


長期以來,不少檢察機關存在“重刑輕民”思想,民事檢察發展相對不足,行政檢察更是“短板中的短板”。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評價說,優化配置檢察職能以及檢察資源,將原來的短板性職能通過機構建設和組織建設、人員配置予以大幅度強化,使長期薄弱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以及新賦權的公益訴訟檢察與刑事檢察並駕齊驅,平衡推進,正是此次內設機構改革的主要目的。


改革前,最高檢刑事檢察部門共有130多個編制,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都擠壓在民事行政檢察廳一個部門,僅有30多個編制,不到刑事檢察部門的四分之一。改革後,民事檢察廳、行政檢察廳、公益訴訟檢察廳總計將近80個編制,比改革前翻一番還多。


“以前,基層院內設機構設置多而散,辦案這一主責主業不夠突出。比如,行政部門比較龐大,而且有的行政部門人員亦具有檢察官身份,但實際上並不辦案,削弱了一線辦案人員力量。”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檢察長楊炯坦言,“過去,院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因案件審核和管理業務太多,有時也沒有實際辦理案件。”


改革之重重於千鈞,落地之穩穩在一線。這次內設機構改革進一步優化了檢察資源配置,突出強化一線辦案力量,將更多的人員調配到一線辦案部門。


改革後,江蘇全省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數量從1327個精簡到770個,減少41.9%;其中522個綜合部門壓縮到203個,減少61%。機構、人員更加聚焦主責主業,實現機構“瘦身”、履職增效。


湖南省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後,部分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檢察官迴流到一線辦案部門,機關司法行政人員佔比下降8個百分點。


省級檢察院如此,省級以下也是如此。河南省偃師市檢察院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契機,要求包括檢察長在內的19名員額檢察官,在負責自己所在部門本職工作的同時,按照不同比例等次輪案,全部參與第一檢察部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破解刑事檢察案多人少難題。


出庭支持公訴、接訪辦理群眾信訪……自內設機構改革以來,各級檢察院檢察長髮揮“頭雁效應”,以上率下,推動各項改革落地生效。


2019年前三季度,各級檢察機關入額院領導共辦理案件378299件,案件範圍涵蓋“四大檢察”主要業務。各級檢察長及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共5755人次,同比上升54.5%。


“捕訴一體”+專業化

辦案質效雙提升


“各部門案件量更均衡,辦案壓力緩解了;‘捕訴一體’讓檢察官熟悉整個訴訟流程,對訴訟業務瞭解更加全面;檢察官對本部門辦理的案件類型更熟悉,專業化程度更高了;批准逮捕案件要求更高,對案件質量把關更嚴格……”談起內設機構改革帶來的新變化,天津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李紅霞娓娓道來。


在檢察辦案過程中全面實行“捕訴一體”,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重頭戲。


內設機構改革後,全國檢察機關統一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實現了辦案流程的再造,內設機構名稱進一步統一,“四大檢察”業務協調性進一步增強,辦案組織的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捕訴分離’模式下,因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職權交叉帶來重複勞動,不僅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客觀上延長了審前羈押期限。”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部門同一檢察官辦理,意味著對於同一案件可以進行遞進式審查,能夠最大程度整合檢察職能,發揮整體效應,節約人力成本,避免重複閱卷、審查、取證、製作審查報告等情況,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記者採訪多地檢察機關發現,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後,不僅平均辦案期限大幅縮短,案件質量也明顯提升了。檢察官對案件質量的重視和把控融入到辦案全鏈條,司法責任意識明顯增強,更加謹慎行使逮捕權,檢察官提前介入案件、推動案件順利辦理的主觀動力顯著增強,引導偵查更加精準,證據標準把握更加嚴格,確保案件經得起庭審檢驗。


從統計數據來看,2019年前三個季度,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同比上升47.7%,其中,審查起訴提前介入同比上升144.5%。四川樂山、宜賓、自貢、資陽等地檢察機關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後,捕後判無罪、撤回起訴等錯捕、錯訴案件均為“零”。


內設機構改革後,部門辦案專業化,也極大促進了檢察機關辦案質效的雙提升。


如今,按照案件類型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檢察官們改變了過去做“全科醫生”——什麼案件都辦的局面,有了做“專科醫生”的感覺。


70餘名犯罪嫌疑人,在全國範圍從事電信詐騙,案情複雜,上百本案卷堆積如山……然而在上海市徐彙區檢察院檢察二部金融專業化辦案組的努力下,3名檢察官用6天時間,即對涉案的4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訴階段又追訴30餘名被告人,一舉將這個詐騙團伙搗毀。


刑事檢察的專業化,主要是按不同刑事犯罪領域和犯罪類型的劃分;而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專業化,則主要是深化以往檢察機關不熟悉、不深入的業務。


僅以公益訴訟檢察為例,專業化建設使得檢察官在履行這項新職能中更加有的放矢。吉林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孫莉婷坦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單獨設立是司法供給側改革的實踐體現,突出了專業化建設,優化了檢察內部資源配置,促使辦案機制更為科學合理。“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社會關注度高,檢察官責任大,壓力也大。要成為合格的‘公益代表’,不斷學習充電已成為日常必需,使命感和責任感更強,職業發展的方向更加明確。”


守正篤實,久久為功。2019年,伴隨著內設機構改革的推進和落實,檢察機關完成了一次成功轉型,實現了華麗轉身。未來,伴隨改革“精裝修”的繼續深入,改革紅利必將不斷釋放,持續激發檢察工作新的發展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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