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受記過處分的,工資待遇、考核、職務晉升均受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對其工資待遇、考核、職務晉升均會受到影響


事業單位人員受記過處分的,工資待遇、考核、職務晉升均受影響

受記過處分的,在工資待遇、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任都受影響


案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張某,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記過處分,單位於2017年6月10日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期為12個月,至2018年6月9日。

分析:

張某受記過處分,對其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一、工資待遇方面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張某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不降低,但績效工資按照所在單位相關規定發放。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間,不增加薪級工資;若張某在2018年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的條件,那麼從2019年1月1日起增加其薪級工資。

2、 年度考核方面

張某在2017年、2018年年度考核都不得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也就是說張某在2017、2018年年度考核只能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 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評定)方面

張某在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間,如果是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不得參加職稱評審;如果是工勤崗位的,不得參加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所任職資格或職業資格規定受記過處分,應取消任職資格或職業資格的,按規定取消。

4、 崗位聘任方面

張某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但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五、其他方面

張某在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由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人員受記過處分的,工資待遇、考核、職務晉升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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