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又一宗性侵案

正被刷屏


“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這次的主角頂著上市公司高管、中美兩國執業律師的盛名,他叫鮑某,曾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過《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


“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他所面臨的指控,來自“養女”李星星(化名),而最早一次或發生在她剛滿14週歲。這個年齡,正是我國刑法裡對“幼女”的界定。


不過,鮑某如今對這段關係的表述是“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


這或已不僅是“亂倫”,更是對法律的嘲弄、對親情的玷汙?輿論已經譁然,但也有些聲音認為: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


普法君相信,當指控成為新聞事件,媒體響應社會關切,當事人選擇回應,一切已經進入正常的公共討論和法律程序:不管性侵是以愛為名,還是以法之名,現行的法律一定會就罪與非罪,以及罪與罰,給出一個關乎正義實現的答案。


最新的進展,想必大家都知道了,煙臺警方已再次立案,並提請檢察機關提請介入,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情況進行督導。


“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回溯這一宗讓人揪心的涉嫌性侵(強姦)案,讓社會公眾產生強烈質疑,甚至有代入感的或是這三個問題:


第一, 收養,還有這種“騷”操作?

第二, 強姦“養女”,竟然不算犯罪?

第三, 遇上個法律高手,連公安都拿他沒辦法?


不妨聽普法君一一道來~

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下

該案已知的基本事實


請向上滑動閱覽

2015年2月8日


鮑某發佈【誠心收養孩子】的帖子“高知家庭高學歷海歸,大型跨國公司高管,收入豐厚穩定,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現誠心收養,謝謝”,並留個人QQ。


2015年4月


李母稱,她與鮑某通過網友介紹認識,鮑表示想有個孩子。


2015年11月


鮑某帶著李星星到北京上學,二人以“養父”、“養女”身份相處。


2015年12月31日


在鮑某的天津老家,李星星被第一次性侵。


2016年初


李星星通過百度得知自己是被性侵,遂報警,但公安搜查無果、未立案。


2019年4月8日


李星星到煙臺芝罘分局報警,稱她三年來被“養父”多次性侵。


2019年4月9日


煙臺警方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2019年4月26日


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認為鮑毓明不構成犯罪,遂決定撤案。


2019年6月


李星星被母親帶回到東南某省會住院治療,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鬱症、重度創傷後應激(PTSD)、重度焦慮症,而且引導損傷發炎。


2019年9月6日


律師向檢察院信訪部門提交部分證據和《立案申請書》。


2019年10月9日


煙臺芝罘警方再次立案。李星星向警方提交了手上所有證據:帶有血跡、精液的衛生紙、衛生巾,錄音、照片、聊天記錄。


2020年4月9日


南風窗微信公眾號發佈《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解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一文。傑瑞集團於4月9日下午與鮑某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4月10日


中興通訊發佈《聲明》公司董事會已收到鮑某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的申請。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網站發佈聲明,商學院法治企業研究院已解除鮑某兼職研究員的聘任。


2020年4月11日


煙臺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煙臺市公安局已組成工作專班,並商請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前期芝罘分局偵辦的案件事實及公眾關注的相關問題正在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結果將及時公開,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2020年4月13日


最高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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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收養,於法無據


監護失職,更違公序良俗


從最初曝出“養父”性侵“養女”,其實我們可以很快判斷:收養?不存在的!


我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再看鮑某,1972年出生,被害人李星星,2001年出生。年齡相差29歲,從法律層面上看,二人完全不符合收養條件,因此收養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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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的QQ訪問記錄


在這背後,是李星星母親的監護失職,才導致如同過去“童養媳”般或買賣人口式的這種關係竟在今天重演,這是對公序良俗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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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與否,要看證據

依法懲治,圈定特定關係


性侵,因情節不同,其實並不等同於強姦。


普通的強姦,就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還有一種就是姦淫幼女,即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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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所以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性交,就成立強姦罪。


回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鮑某選擇在被害人李星星年滿14週歲後與之“發生性關係”,明顯已規避掉姦淫幼女的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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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明欲把膠帶粘在李星星身上


不過,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當然,如果侵害的對象是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還需要證明未成年被害人非自願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是否自願,是根據細節證據

認定。譬如是否反抗,是否及時報警,是否曾向親友傾訴等等,以確定女方當時的心理狀態。這些也正是最終認定鮑某有罪無罪、需要解決的證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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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立案,一波三折

不予立案,有三個法定救濟途徑


在相關媒體報道中,被害人稱自己曾多次報警,但均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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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對此事的撤案決定書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這類不予立案的情形,法定的救濟途徑又有哪些?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決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其次,《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三條也規定,如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最後,萬一被害人李星星有證據證明,鮑毓明強姦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仍然不予追究,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法治框架之內

豈是輿論審判


連日來,也有些聲音認為,這宗案件能再次立案是“輿論審判”的威力。


對此,普法君不以為然,請問到目前為止的所有進展,又有哪個不是在法治的框架內運行?有新證據的補充,才有新程序的啟動,在這過程中,當地及上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在法定程序上的有效履職、密切互動,讓我們對重新的依法審查也更有信心。


如今,讓我們最為牽掛的,還是李星星。據《鳳凰週刊》最新報道,其實李星星很早就開始向多名社工求助,整個過程伴隨著不安、反覆、恐懼與糾結,其複雜程度,遠超出公眾想象。


“性侵養女事件”曝光:三年的毆打、囚禁、性暴力,孰是孰非?

李星星多次自殺期間曾發佈的朋友圈


她的代理律師也透露,星星現在狀況很不好,希望各界對事件的關注能迴歸到問題本原,“她是一個受害者,請避免對她二次傷害!”


好啦,今天的話題就談論到此,

關於這件事,

大家對此持什麼意見呢?

編輯 | 法智融媒·法智時訊運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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