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微”課堂】關注校園安全 關愛未成年人

4月3日,遼陽市人民檢察院、白塔區人民檢察院共同推出法治微課堂——《關注校園安全 關愛未成年人》。受疫情影響,伴隨著開學在即,針對校園暴力、欺凌事件多發、頻發的社會問題,白塔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檢察官為同學們直觀形象地講解了校園欺凌的形式,深入淺出地從校園欺凌的概念、表現形式、法律後果等方面向學生們進行耐心講解。同時通過對發生的校園欺凌相關案例講解分析,使同學們認清校園欺凌的危害性,糾正同學們提出的處置校園欺凌的錯誤方式,教導同學們正確應對校園欺凌,以及對可能觸犯的法律進行講解,呼籲同學們自覺抵制校園欺凌,正確保護自己,告誡同學們千萬不要做施暴者。遇到校園暴力事件時,要學會機智巧妙地處理問題,既不要魯莽地暴力反抗,也不要懦弱地獨自忍受,而是要分場合、分情況積極應對,檢舉犯罪的同時更好保護自己。



【未檢“微”課堂】關注校園安全 關愛未成年人


法條鏈接:


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未檢“微”課堂】關注校園安全 關愛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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