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微”课堂】关注校园安全 关爱未成年人

4月3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出法治微课堂——《关注校园安全 关爱未成年人》。受疫情影响,伴随着开学在即,针对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多发、频发的社会问题,白塔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为同学们直观形象地讲解了校园欺凌的形式,深入浅出地从校园欺凌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学生们进行耐心讲解。同时通过对发生的校园欺凌相关案例讲解分析,使同学们认清校园欺凌的危害性,纠正同学们提出的处置校园欺凌的错误方式,教导同学们正确应对校园欺凌,以及对可能触犯的法律进行讲解,呼吁同学们自觉抵制校园欺凌,正确保护自己,告诫同学们千万不要做施暴者。遇到校园暴力事件时,要学会机智巧妙地处理问题,既不要鲁莽地暴力反抗,也不要懦弱地独自忍受,而是要分场合、分情况积极应对,检举犯罪的同时更好保护自己。



【未检“微”课堂】关注校园安全 关爱未成年人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未检“微”课堂】关注校园安全 关爱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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