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於2019年1月15日披露了《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未按期兌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04),於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報告》,報告中所提及的銀河金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金匯)的訴訟,已於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2民初36507號《民事判決書》。

康得新於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報告》,於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裁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62),,報告中所提及的YUHONJAPANCo.,Ltd(以下簡稱:YUHON)的訴訟,已於近日收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20)蘇05執168號《執行裁定書》。

現將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02民初36507號《民事判決書》

(一)、本次判決的基本情況

原告:銀河金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銀河金匯與康得新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康得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銀河金匯支付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本金人民幣20,000,000.00元;

2、康得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銀河金匯支付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利息813,698.63元;

3、康得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銀河金匯支付康康得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銀河金匯支付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違約金(違約金以20,813,698.63元實際未付部分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

4、康得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銀河金匯支付律師費170,000.00元、財產保全擔保費22,027.27元。

5、駁回銀河金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330.00元,銀河金匯負擔3,474.00元,康得新負擔145,856.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康得新負擔。

二、(2020)蘇05執168號《執行裁定書》

(一)、本次執行的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YUHONJAPANCo.,Ltd

被執行人: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二)、《執行裁定書》的內容:

YUHON與光電公司國內涉外仲裁裁決一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925號裁決書由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執行。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2019)京0102民初36507號《民事判決書》為一審判決,並非終審判決,在訴訟審結之前,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蘇05執16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該案件由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執行,公司尚未收到因該案件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該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積極應對上述情況,最大限度維護好上市公司權益,並根據該案件的執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2民初36507號《民事判決書》;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20)蘇05執168號《執行裁定書》。

特此公告。

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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