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陶紅、陶強、陶軍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陶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陶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陶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是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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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08:48:38 銅川檢察
2020年1月19日。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陶紅、陶強、陶軍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陶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陶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陶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是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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