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玉在前,瓦石难当,查士丁尼一世编撰法典是如何借鉴万民法的

引子

法是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石,在现如今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作用。我们如今社会所施行的法律条款,历经人类文明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并伴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的进步继续完善下去,不过在历史长河中,有很多在关键时期制定的特殊法典,时至今日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定,离不开两个法系,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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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是依据判例法由法官根据过去习惯,并依照人类道德规范来进行是非的分辨,从根源上来说,也是属于习惯法的一种,但同时又借鉴自然法的概念,而中国等一些国家采用的则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是罗马法系罗马法系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成文法,就是将各种实际情况列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当然罗马法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罗马法系形成的历史阶段中,除了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外,起到最大推动作用的,还是要数公元5世纪,查士丁尼大帝汇总历代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大帝——拜占庭帝国中兴的时代

在查士丁尼出生之前的一百年,是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时代。

四帝共治时代的成因,主要是因为此前三世纪混乱,罗马帝国整体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为了更好的方便国家治理,戴克里先将帝国一分为四统治,一度将这个濒临破灭的国度给拉回来,然而四帝共治也埋下了帝国分裂的种子。公元395年,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去世以后,国家被分裂为东西两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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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克里先虽然终结了三世纪混乱,却也为国家的分裂埋下伏笔

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而东罗马帝国(后来也称为拜占庭帝国)由于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期间一系列的建设,使得它免去了西罗马帝国的厄运。但即便如此,拜占庭帝国在后来不到100多年的时间里面,仍然备受蹂躏,除了西罗马帝国的疆域全部都被蛮族占据,拜占庭帝国皇帝利奥一世甚至被哥特人逼迫签署城下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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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族入侵摧毁了西罗马帝国,并逼迫东罗马帝国皇帝签订城下之盟

直至查士丁尼一世继位以后,才改变了这种局面。在他长袖善舞之下,国家内部政治一片清明,而且在对外战争中,击败了西哥特王国、法兰克王国等诸多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王国,几乎又重新恢复了昔日罗马帝国的辉煌,而查士丁尼最大的贡献,还是在于他编撰的查士丁尼法典,被誉为“奠定罗马法基础的重要法典”。

《十二铜表法》与万民法的渊源

实际上在查士丁尼法典之前,古罗马已经有一部较为完善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王政时代迈入共和时代一个重要的标志,在古罗马发展史上一度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他极大的限制了贵族的特权,因此它的诞生被誉为是“平民的胜利”。

而在十二铜表法诞生之前,古罗马采用的是习惯法来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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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被誉为是“平民的胜利”

但因为是贵族掌权,因此贵族掌握对习惯法的解释,对平民造成压迫。特别是共和时代初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公民迫使贵族制定成文法,打破贵族对法的解释,虽然在严格意义下他仍然算是

习惯法,贵族虽然受到限制,但仍有相当大的特权,但是为后世奠定了法律的基础,由此从古希腊时代到罗马时代,法律的贯彻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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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

十二铜表法是代表罗马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开端,虽然它起到的积极意义非常大,但随着时代的推移,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的落后。

虽然十二铜表法始终贯彻整个罗马时代(有部分历史学家考证,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但在实际的执行中,十二铜表法被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后来帝制时代,历代帝王都有颁布敕令来完善法律条款,由此而诞生了适用于罗马全体公民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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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的范围仅局限于罗马公民,而非罗马公民则不在此例

公民法的产生十分复杂,总体来看除了法的调整对象“公民和贵族”外,法学家的出现对公民法的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公民对法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前进,一部分不适合发展的律条,逐渐的被新的法律所取代,除了十二铜表法对公民法的影响外,皇帝的敕令、政府的文件。法学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都应该是公民法形成的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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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非罗马公民身上,并吸收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特点

而在公民法的基础上,罗马又诞生了万民法的概念。所谓万民法,就是指法律适用的对象不仅仅包括罗马公民,而且还适用于非罗马公民。从他初期诞生的情况来看,公民法和万民法一开始的区别只是法的适用对象不同,但随着后来吸收了自然法的观点以后。万民法的范围逐渐的扩大,甚至于后来一些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和部族,也都开始普遍适用万民法。

万民法到查士丁尼大帝编撰法典

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上,几乎每一代皇帝都特别注重对法典的编撰,并致力于对国家社会秩序的重新构建,这些法典也基本上构成了万民法的基础。这些法典的编撰除了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外,更多的加入了皇帝的敕令,这也是古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法典编纂方式——编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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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527-565年),东罗马帝国皇帝

但编敕法还有一个弊病,那就是形成的法典条文比较简陋,其记录的方式大多都是直接转述皇帝的话,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且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以编敕法形成的法典只是符合特殊时代皇帝治理下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典也变的越来越不合时宜。

如何才能编订一部具有永久效力的法典,这份重担后来落在了查士丁尼大帝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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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改变了蛮族入侵以来罗马帝国衰弱的局面

查士丁尼大帝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特别有作为的皇帝,其不仅仅是在对外战争上,他想要建立一个永久的规范秩序,并在这个秩序上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组建了一个由10个法学家构成的编敕委员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利用宫廷所有收录皇帝敕令的典籍以及遗留的法典集合、整理、删改,除了要按照不同的类目整理外,还必须标明敕令所属的皇帝以及颁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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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组建了一个由10个法学家构成的编敕委员会

前后耗费了3年的时间,才整理完成12卷的整理工作,这就是后来有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后来为了完善这部法典,查士丁尼大帝先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查士丁尼大帝还下令,将历代各个时期有名的法学家所留下的论文也汇编在一起,取名叫做《法学阶梯》,又命令编敕委员会,将这些文章中的精要部分整理摘录出来,取名为《学说汇集》另外查士丁尼还将自己在位期间所颁布的168条敕令,也编撰称一部法典,称之为《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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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罗马法系的奠定者(欧洲法律之父)

以上四部著作,合起来构成查士丁尼法典,也是罗马法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代表。其实也能看出查士丁尼法典,是从古罗马时代十二铜表法一脉相承传承下来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完善了万民法,除了系统的法典条文外,还有对法典的解释,极大的丰富了罗马法的内涵。尤其是在此之前万民法与公民法之间若有若无的界限,也被完全打破了,从此以后无论是哪一个民族,都可以适用于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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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完善

结束语

在罗马法的历史上,十二铜表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在不同的时代下,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不免落后甚至被淘汰,伴随着对自然法的理解和运用,公民对法的理解也越来越不同,也因此有了历代帝王不断的对旧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所谓“珠玉在前,瓦石难当”,查士丁尼法典并不符合这个逻辑,他相对于前代法典有一个继承的关系,同时也完善了万民法的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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