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親險遭強姦。“強姦罪”既遂標準又知道嗎?

近日,網友“你若無心我便”在微博上發博稱“過年期間險遭父母介紹的相親對象強姦”,目前公安機關正在核實。如該女子所述為真,其相親對象已經涉嫌構成強姦罪(未遂)。

女子相親險遭強姦。“強姦罪”既遂標準又知道嗎?


一、何為“強姦罪”?

強姦罪,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分為兩種類型:一為姦淫幼女,即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交;二為普通強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主要具備以下幾種特徵:

1、行為主體一般為男性。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和共同共犯;

2、客觀行為與結果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

女子相親險遭強姦。“強姦罪”既遂標準又知道嗎?


第一,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脅迫手段: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使婦女足以產生恐懼的心理、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性質。常見手段有:用酒或麻藥等迷姦;利用婦女熟睡之機強姦;冒充婦女男友或丈夫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等等。

3、責任的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婦女性自由的權利,仍然放任或希望此後果的發生。

女子相親險遭強姦。“強姦罪”既遂標準又知道嗎?


二、“普通強姦”達到什麼程度構成既遂?

學說上主要分為“接觸說”與“插入說”兩種標準:“接觸說”認為,只要男性生殖器官接觸到女性生殖器官就構成既遂;“插入說”認為,只有雙方生殖器官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我國在司法實務中普遍採納的是“插入說”。因此,本案中,如該網友所述為真,則其相親對象涉嫌構成強姦罪(未遂)。

作者:386旅法律服務獨立團團長 孔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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