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亲险遭强奸。“强奸罪”既遂标准又知道吗?

近日,网友“你若无心我便”在微博上发博称“过年期间险遭父母介绍的相亲对象强奸”,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核实。如该女子所述为真,其相亲对象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罪(未遂)。

女子相亲险遭强奸。“强奸罪”既遂标准又知道吗?


一、何为“强奸罪”?

强奸罪,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二为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1、行为主体一般为男性。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共犯;

2、客观行为与结果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

女子相亲险遭强奸。“强奸罪”既遂标准又知道吗?


第一,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使妇女足以产生恐惧的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性质。常见手段有:用酒或麻药等迷奸;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强奸;冒充妇女男友或丈夫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等等。

3、责任的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妇女性自由的权利,仍然放任或希望此后果的发生。

女子相亲险遭强奸。“强奸罪”既遂标准又知道吗?


二、“普通强奸”达到什么程度构成既遂?

学说上主要分为“接触说”与“插入说”两种标准:“接触说”认为,只要男性生殖器官接触到女性生殖器官就构成既遂;“插入说”认为,只有双方生殖器官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我国在司法实务中普遍采纳的是“插入说”。因此,本案中,如该网友所述为真,则其相亲对象涉嫌构成强奸罪(未遂)。

作者:386旅法律服务独立团团长 孔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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