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让我病投保,3年后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你买前就有病

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普遍了,保险保险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承保各种风险。此外保险的险种也非常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身所需来购买保险,给自己一个保障。

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压力也很大,所以身体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种情况不容忽视,很多人就会购买保险来抵御风险。

有人说买保险的时候容易,等到理赔的时候可就不好办了,保险公司会给出各种理由来拒赔,那么我们遇到这种理赔被拒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下面就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给大家非常分析一下。

保险业务员让我病投保,3年后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你买前就有病

案例详情:

2013年3月,张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自2013年至2016年,张某连续四年交纳了保险费。

2016年2月,张某因右侧腮腺肿物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腮腺癌。后张某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不明白了,之前投保时说的好好的,怎么出了事情就各种推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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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某于2010年8月因右颈部肿物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腮腺淋巴瘤;2.右上颌窦囊肿。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前患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在知晓张某的患病情况后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在张某理赔时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审理过程中亦未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消灭。


在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 给付张某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红利,张某未提出计算依据,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的数额为607元,对此数额张某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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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张某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00607元;

八哥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就患病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法定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投保人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义务人应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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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对象为抽象的危险,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任何一方存在欺骗或隐瞒,都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利益受损。

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欺诈和隐瞒,杜绝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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