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調對接協議促長效 訴前調解獲“四方”滿意

自2019年4月1日擴大案件管轄以來,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受理的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佔本院民事案件辦案量的10%左右,且這部分案件由於合同相對性原則,無法將承運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由於保險公司不能進入訴訟,導致承運人無法進行和解,且要走完訴訟程序待判決生效後再向保險公司索賠,極大地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個別案件還常經過二審才能最終獲得賠償,由此給受害者造成了時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為積極落實完善社會矛盾多元糾紛化解綜合機制新要求,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首次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簽署了《關於開展涉及保險爭議訴調對接的工作協議》,充分發揮訴前調解在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保險公司納入到訴前糾紛化解中,既能“一調終局”快速結案,又能節省各方當事人時間精力,尤其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繼續接受治療。為一次性化解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節省司法資源,構建制度基礎。

依據上述《工作協議》,4月1日,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針對一起典型的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此次調解工作在充分尊重當事人各方調解意願基礎上,理清了各方當事人訴求後,本院人民調解員通過網絡、電話、郵件等方式進行先期溝通,協調可行性方案,最終通過開展“四方”即傷者、公交公司、實際承包人和保險公司座談的方式,調解成功了首例案件,受到“四方”當事人的好評。當事人親自送來錦旗,感謝本院人民調解員及立案庭工作人員。


訴調對接協議促長效 訴前調解獲“四方”滿意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通過對調解機制的探索,使訴前調解工作在運輸合同糾紛處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真正實現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職責中堅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目標,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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