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协议促长效 诉前调解获“四方”满意

自2019年4月1日扩大案件管辖以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受理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占本院民事案件办案量的10%左右,且这部分案件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将承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进入诉讼,导致承运人无法进行和解,且要走完诉讼程序待判决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个别案件还常经过二审才能最终获得赔偿,由此给受害者造成了时间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为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多元纠纷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首次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签署了《关于开展涉及保险争议诉调对接的工作协议》,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保险公司纳入到诉前纠纷化解中,既能“一调终局”快速结案,又能节省各方当事人时间精力,尤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继续接受治疗。为一次性化解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构建制度基础。

依据上述《工作协议》,4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针对一起典型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此次调解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各方调解意愿基础上,理清了各方当事人诉求后,本院人民调解员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先期沟通,协调可行性方案,最终通过开展“四方”即伤者、公交公司、实际承包人和保险公司座谈的方式,调解成功了首例案件,受到“四方”当事人的好评。当事人亲自送来锦旗,感谢本院人民调解员及立案庭工作人员。


诉调对接协议促长效 诉前调解获“四方”满意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对调解机制的探索,使诉前调解工作在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中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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