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與家長主義的爭論

鮑某類似案件爭論的焦點依然是家長主義和自由主義兩種價值觀的衝突。

我贊同緩和的家長主義和禁止剝削的混合理論,認為在存在教養等特定關係的情況下同意無效,優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性剝削法律應當規制。當然,未成年之間的品嚐禁果的行為很少存在性的剝削,沒有必要打擊。

但是我們必須承認這種立場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它可能導致權力的擴張,國家會以保護為名過度干涉個人自由。畢竟刑法是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要時刻警惕權力的無限擴張。如果緩和的家長主義沒有邊界,那麼引誘未成年參加網絡遊戲、為網絡主播打賞,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平衡點在哪?則是需要不斷去探究的。

現行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比較大條,這也就給了司法機關解釋的空間,強姦罪的手段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至於何謂其他手段,司法人員自然有解釋空間。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對於此處的特殊職責可以按照緩和的家長主義進行實質解釋,也即只要存在事實上的監護、教養關係就可以認為具備優勢地位,未成年人的同意無效。比如,有報道指出本案可能是以童養媳名義行收養之實。即便屬於童養媳,也會形成事實上的教養、監護關係。適用該司法意見也不會有太大問題。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觀點。永遠要對自己的偏見、偽善和盲目保持警惕,因此也必須要去傾聽對立觀點,狐狸而非刺蝟是我一直的追求。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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