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有争议,大意失“救济”,纳税人你冤不冤?

纳税有争议,大意失“救济”,纳税人你冤不冤?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便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同时也会因超期限而丧失救济的权利!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且不可大意失“救济”,一旦失去,可能将永远失去。

下面分享一则未缴税或提供担保败诉的案例,个旧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要求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希望给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予以警示。

一、案例概况

1.法院查明

原告个旧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与娄底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于同年11月-12月,共取得娄底市某贸易公司开具的133份增值税发票。税额为2229056.00元。并已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后因娄底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娄底市娄星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经个旧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协查,2017年12月5日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原告发出个国税稽检通-【2017】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并作出个国税稽通【201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个国税稽处【2018】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原告补交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2550177.36元。原告个旧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作出个国税稽通【201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个国税稽处【2018】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至今,仅通过被告扣划,预缴2230000.00元,尚欠缴滞纳金320177.36元,也未提供经税务机关同意和确认的担保。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法院的前置条件,即是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该项条件未成就的前提下,原告并未取得复议权及起诉权。

3.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个旧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律师风险提示

实务中,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一般均会要求纳税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数额较小,纳税人能够承受则无妨碍,但如果数额较大,纳税人无力缴纳,一旦超过期限,则纳税人将丧失提起行政复议进而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应当针对税务机关稽查的期限,自行进行核查,做到心中有数,提早准备担保物或资金等资产,以防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对纳税产生争议自身无法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而丧失救济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