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管理越來越規範,有沒有途徑進入體制內,成為事業編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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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基層治安工作形勢的需要,現有編制內的警務人員,很難滿足實際需要,因而各省都大量使用輔警、協警人員,輔助警務人員開展工作。隨著輔警人員的大面積使用,輔警人員管理,基本上已經規範化了。雖然依然是合同工,不是編制內正式職工,但已經非常接近正式職工管理,有專門的管理辦法,也有專門的晉升職級層次,還有專門的薪酬管理辦法。其中雲南、山東等省都出臺了相應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從招聘、管理、使用、工資待遇等,全方位規定了輔警人員招錄使用。把輔警分為了七個層級,工作考核優秀、符合規定可能逐級晉升,解決了輔警人員沒有上升空間、積極性不高的問題,徹底激發了輔警人員的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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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都規定了,輔警人員工作能力強、工作成績優秀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直接轉正為正式的警務人員。這一政策各省基本上都是統一的,門檻也非常高,包括榮立一等功或者集體一等功、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進入編制內,也是非常困難的。公安機關以公務員崗位為主,佔了部門的90%以上的崗位,輔警人員想要成為公務員,必須統一參加省考,公平公正競爭,定向從某一類人群中招錄公務員,是《公務員法》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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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是部分地區從現有輔警人員中,為公安機關招錄事業編制的警務人員。這種招錄方式,通常稱之為“事業單位定向招錄考試”。定向從在職輔警人員中,擇優招錄警務人員,安排在事業單位就職,使用事業編制,成為正式的體制內人員。西藏、甘肅、遼寧等省的個別地區,都曾經有類似的招錄考試。同樣,這種方式招錄的輔警人員也非常少,不僅招錄範圍有限,用於招錄的崗位也很少。公安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非常少,通常都是保障中心、培訓中心等類的機構,很難大規模招錄使用事業人員,解決不了輔警轉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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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通過了編制考試,成為正式使用事業編制的公安機關事業單位中的一員,其工資待遇和崗位對應的其他單位的事業人員是一樣的,管理辦法也是統一的,沒有什麼區別對待的可能。相反,公安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各類崗位津貼,還遠遠高於其他事業單位,畢竟相對更為危險一些。正式進入公安機關下屬事業單位以後,也可以和其他事業單位互通,可以調動、晉升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公安機關是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其事業人員和其他單位的事業人員管理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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