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的“打怪升级”路

对于广大职场女性来说,她们的职业生涯就是一部涵盖劳动关系全过程的“打怪升级”史。工作不易,且行且珍惜!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盘点下职场女性“打怪升级”这一路的种种艰辛。

第1重挑战 就业时遭遇“男”题


职场女性的“打怪升级”路

我们经常在一些招聘信息中看到企业招录时更“钟意”男性:

职场女性的“打怪升级”路

案例

小邓(女)在网上看到一家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条件之一为男性,后小邓经快递公司面试后,先试干了两天,后快递公司以该岗位招录条件是男性为由没有录用小邓。小邓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快递公司认为该工作岗位不适合女性辩称无法律依据,其不录用小邓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并赔偿小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即使对一些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其招聘条件也通常分为“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岗位,招聘条件:适合已婚且已育一子/两子;×××岗位,招聘条件:两年内不得生子”等条件。特别是现在“二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对于女性更是慎之又慎。

案例

小刘(女)应聘到一家企业的会计岗位,被录用四个月后怀孕,公司以小刘不符合招录时要求的 “未婚未育”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小刘认为自己是在招录后结婚并怀孕的,跟当时的招录条件无关。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从而支持了小刘的请求。

是不是以为跨过了就业的门槛就高枕无忧了?

NO!因为这只是“打怪”的一个开始。


第2重挑战 就业后隐形歧视

职场女性的“打怪升级”路

对于已经就业的女性,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情况,往往对处于这些阶段的女性设定一些隐性的“天花板”。“想晋升,三年内不能生孩子。” 造成女性在生育后的职业发展空间会变得很窄。还有“姨妈痛不是病哦,请假不会被批准。”等条件,各地仲裁员也纷纷表示,经常遇到一些女性劳动者因为怀孕而被公司以名为调岗实为降低工资的劳动争议,有的公司甚至以各种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的公司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而要求员工“被辞职”等。导致职业女性的基本劳动保护权益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

女职工在职场遭遇的各种“怪兽”之所以能够被打败,并且一路升级通关,除了女职工本人对自身积极维护权益外,还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3重挑战 对职业歧视勇敢SAY NO

职场女性的“打怪升级”路

女职工的基本权益被侵害,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各地区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以切实保证女职工更充分、更高质的就业、职业呢?

就业保障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保护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常用法律条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等九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第三条: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职业保障

保护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的相关法条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人社部等九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也从强化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了切实保障。

各地区也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

山东省2019年3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除了对女性在就业、经期、孕期、产期等一般性保护外,还别具特色的对女性更年期给予了更人性化的职业保护,“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该规定对于女性经期也给予了特别保护“(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新时代女性风采

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机构对本届人大代表的性别构成情况做了分析,发现:女性代表人数达742人,占代表人数的24.9%。从年龄占比情况看,50、60后基本以男性为主,70后女性比例激增,80后性别比例几乎平等,90后女性代表多于男性。

最后,小智想对所有职场女性同胞说:你自信拼搏的身姿,就是最美的样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