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法院三起案件入選九江中院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瑞昌法院網訊 近年來,瑞昌市法院深入貫徹瑞昌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法院關於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積極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嚴格依法審理執行涉民營企業相關案件,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優質司法保障與服務。近日獲悉,瑞昌市法院審結的陳某與瑞昌市某茶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等三起案件,入選九江中院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在企業建設和生產中,因提供勞務造成的人員傷亡極為常見,公平、公正的處理相關案件,避免因保護受害者、企業經濟優勢地位、地方保護主義等加重企業責任,對營造公平公正營商司法環境十分重要。陳某與瑞昌市某茶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為農村建築市場的習慣和照顧所在鄉村,某茶場廠房的建築粉刷工作交給當地農民工施工,瑞昌市法院在該判決中,考慮了雙方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認定原告作為承包人員自身應承擔較重的義務責任。企業雖然存在選任過錯,但該內牆粉刷工程並不存在超高施工等嚴重風險,工程安全風險較低,而且也符合山村的建設習慣,判決企業承擔10%責任,賠償原告損失11472元。該案的公正審理解決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用人的後顧之憂,為當地群眾增加了就業機會。

認定企業獨立人格是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在實踐中,如何認定關聯公司及公司人格混同,值得所有企業經營者注意,避免因人格混同而承擔法律責任。徐某與江西某聯合造船公司、九江某裝備公司、江西某新能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瑞昌市法院從關聯公司與公司是否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物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徵因素和公司財物是否混同這一實質因素,分析了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從而做出了本案被告三家公司並未喪失公司獨立人格這一判斷,駁回了原告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通過本案的判決,即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相關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法院執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利益的實現,涉企業執行案件執行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企業的合法權益。為避免出現“法律白條”現象,法院全方位查找財產線索、快速及時執行款物,是保證執行效果重要體現。申請執行人江西某衛生用紙公司與被執行人武漢某時空電子商務公司、被執行人武漢某優品電子商務公司、被執行人樊某合同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瑞昌市法院該案承辦人立即趕赴武漢開展異地執行,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並對其工商登記、房產、住房公積金、銀行賬戶等財產進行了查控,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一處房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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