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可抵個稅,但需要這些東西才可以

大病醫療可抵個稅,但需要這些東西才可以

近日,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相關工作,防範虛假醫療收費票據。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號)、《財政部關於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 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聯合發佈了《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

該政策明確了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電子票據式樣,同時明確了電子票據信息的填列內容,對於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政策細節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什麼是大病醫療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政策中,對可以扣除的支出項目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在醫療電子票據的“其他信息”欄次裡,直接列示“個人自付”的金額。

個人自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自付部分的金額;開展按病種、病組、床日等打包付費方式且由患者定額付費的費用。該項為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項。

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明確,醫療收費票據中各項金額的勾稽關係為:金額合計=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其他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個人現金支付。

扣除金額與對象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留存備查資料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此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為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條件,方便了納稅人的信息填報和資料留存,也便利了稅務機關的徵管和信息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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