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拆遷新政策即將實施,房屋拆遷補償4大原則

凡事必有原則,法律也不例外,儘管各個地區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而導致每個地區的拆遷補償並不統一,但是儘管規則上不統一,可是原則性的、指引徵地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律原則還是有的,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些原則。

2020年拆遷新政策即將實施,房屋拆遷補償4大原則

一、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後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先拆了老百姓房子,讓老百姓居無定所而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因此大家一定要記住,徵收補償,一定要先拿打炮補償,再搬遷。

2020年拆遷新政策即將實施,房屋拆遷補償4大原則

二、徵收補償不得低於周邊類似房屋的價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您的拆遷款的房屋均價低於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那麼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如果碰到了這種情況,您要及時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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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任何逼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不僅強拆是違法的,斷水斷電等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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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遷戶對貨幣補償、房屋調換自由選擇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戶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拆遷戶也可以選擇即拿拆遷款,也要小一點的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遷時不顧拆遷戶意見,強行安排拆遷戶拿錢還是拿房屋的話,也是違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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