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合同約定使用商標構成侵權-樂易知識產權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款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一般情況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會約定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所使用商標的具體信息,以及授權的性質(獨佔、排他或普通)、期限、地域、對價等,並以此劃定被許可人的權利界限。

一旦被許可人超出合同約定範圍使用商標,則可能既構成合同違約,又構成商標侵權。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許可人可根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對其損失的彌補程度,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在雙方存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如何判斷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還是侵權行為,本文以“微博課堂”案為例進行分析。


案情介紹

新浪公司享有第35類在線廣告、第38類數據庫接入服務、第41類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等類別上的等註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2013年7月24日 ,天 浪 公 司 與 新 浪 公 司 的關聯公司微夢公司訂立《天浪微課堂合作協議書》,約定天浪公司開發出版在線應用“天浪微課堂”,微夢公司為該應用提供新浪微博平臺服務,“天浪微課堂”只能採用微博平臺提供的支付系統收取用戶支付的使用費;天浪公司如欲對產品進行更新,應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微夢公司提交更新手冊,告知更新內容;天浪公司在產品開發、製作中,使用微夢公司提供的商標、素材、內容、資源等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仍歸屬於微夢公司。協議有效期1年。


2017年1月6日,新浪公司發現“微博課堂”網站大量使用了新浪公司的前述商標。該網站由天浪公司申請ICP備案。“關於我們”介紹中強調,“微博課堂即新浪微博在線教育,由天浪公司、甬浪公司運營,憑藉新浪微博巨大的客戶流量引入、強大品牌公信力優勢和強大的技術支持,致力於用互聯網的方式來打破中國教育資源地域分佈不均衡、供求信息不對等的問題,精心打造集教育信息發佈、直播互動教室、錄播視頻教學、校園互動平臺於一體的大型B2C專業教育服務平臺……”該網站中還提及“確認課程名稱後點擊確認,進入支付寶支付課程費用……”


新浪公司認為天浪公司等侵害其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天浪公司否認侵權,主要理由為ketang.cn是ketang.weibo.com的別名,兩者是同一網站,該網站使用的服務器由微夢公司提供,天浪公司只能對網站中的內容進行編輯,無法對該網站中的相關標識進行刪除或修改,因此,其使用涉案商標已經獲得合法授權。除前文所述《天浪微課堂合作協議書》外,天浪公司還提交了其與微夢公司工作人員在2013年6月前後的往來郵件,郵件提及“第三方微博課堂項目存在SQL注入漏洞,請抓緊修復”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新浪公司的主張,判決天浪公司等為新浪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及合理開支8萬餘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此案爭議焦點諸多,本文僅就存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係時如何認定商標侵權的關鍵點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商標使用許可的主體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基於普遍的商業慣例和理性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的基本注意義務,被許可人應當先審查許可人是否享有授權其使用相關商標的資質,後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案例中,天浪公司主張,與微夢公司所訂立的合同約定,天浪公司可以使用微夢公司的商標等資源。但僅從措辭來看,該合同未具體明確許可哪個或哪些商標。一般情況下,微夢公司僅能將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然而涉案商標的權利人並非微夢公司。正常情況下,天浪公司如欲證明其系合法使用涉案商標,則應在該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且微夢公司能出具新浪公司允許其轉授權他人使用涉案商標的證據;或者天浪公司能獲得新浪公司事後追認其使用行為合法的證據。但天浪公司無法提交任何證據,顯然,即使在合同期限內,該合同也無法被解釋為天浪公司已獲得了新浪公司的合法授權。


商標使用許可的期限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通常會明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的期限,該期限不能超出商標權本身的有效期限。被許可人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用許可商標,才能被認定為經授權的合法行為。若被許可人超出合同期限使用許可商標,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會被認定為侵權。

案例中,天浪公司與微夢公司簽署的《天浪微課堂合作協議書》的期限截止於2014年7月23日,此後雙方沒有續約。即便因微夢公司與新浪公司系關聯公司而推定新浪公司同時也允許天浪公司在合同期內使用涉案商標,但在合同終止3年後,新浪公司發現天浪公司仍在使用其商標,這顯然無法解釋為經合法授權的使用行為。


商標使用許可的範圍

儘管《商標法》未如《著作權法》那樣將使用許可合同的必要條款從立法層面作出規定,供公眾參考使用,但勿庸置疑的是,使用許可的範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重要內容,是明確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權利邊界。

案例中,天浪公司主張,微夢公司許可使用商標等資源用於開發製作在線應用“天浪微課堂”,並通過地址ketang.weibo.com接入新浪微博平臺。顯而易見的是,即使新浪公司認可微夢公司許可天浪公司使用相關商標,天浪公司也僅有權在ketang.weibo.com中使用。天浪公司辯稱“微博課堂”網站(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是同一網站,在“微博課堂”網站中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就是履行與微夢公司之間合同的行為。根據互聯網的特性,客觀上存在多個網址同時指向一個網站的情形,且此情形從技術層面並不難實現。具體到案例中,天浪公司欲為與微夢公司合作的應用變更接口網址,如果能解釋為對產品的更新,那麼依據合同約定這也應屬於需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微夢公司的內容;即使不能解釋為對產品的更新,將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合作內容加載到其他接口地址,也屬於對合同約定的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超出合同約定使用商標構成侵權-樂易知識產權

從地址構成來看,ketang.weibo.com顯然是微夢公司經營的新浪微博網站中的二級頁面,而“微博課堂”網站即ketang.cn則與新浪微博網站無關。事實上,“微博課堂”網站是天浪公司於2016年申請ICP備案的網站。通常情況下,只有獨立經營的網站才有必要申請備案登記。主動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站,但卻指向他人的網站,天浪公司無法此對作出合理解釋。

當然,此案例中,天浪公司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經營“微博課堂”網站,還有較多細節可以印證,比如合同約定的應用名稱為“天浪微課堂”,但天浪公司實際使用的是“微博課堂”;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微博平臺提供的特定支付方式,但天浪公司實際提供的是支付寶支付等。因此,法院並未支持天浪公司所堅持的使用新浪公司商標系經合法授權的抗辯理由。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履行


若各方當事人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那麼驗證合同是否客觀真實較為簡單,只要各方均確認接受合同約束,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疑是合法有效的。一旦雙方對合同約定存在爭議,要探究雙方締約之時的本意並不容易,只能根據雙方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及意思表示來認定。事實上,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不僅能確認合同關係真實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體現變更合同約定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期滿後,一方仍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受領且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認為雙方以實際行為延長了合同期限。


案例中,天浪公司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僅是數份發生在2013年的往來郵件,並且無法斷定郵件系針對“微博課堂”網站的,也未提及其他實質性的合作內容。基於此,法院判決並未確認雙方合同實際履行,且未確認該合同與“微博課堂”網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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