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啦

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

就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啦!

關於就《江蘇南通狼山國家

森林公園管理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關於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市人大立法要求,南通狼山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負責《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起草工作。

現將《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公佈,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將意見和建議發郵寄至: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新港東路2號(郵編226000)江蘇省南通狼山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綜治局,並在信封上註明“《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1、《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2、條例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南通狼山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附件鏈接

第一條為了規範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森林公園是以森林資源為依託,呈現“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綠核。

森林公園範圍以法定程序批准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森林公園管理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第五條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捐贈、資助或參與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文化旅遊、住房建設、生態環保、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

屬地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職能,協同做好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處理森林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公園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森林公園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第九條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程序報批。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並標界立樁。

第十條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在森林公園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生態環境,施工結束後及時恢復原貌。第十一條軍山南麓的自然生態保留地是森林公園內的生態保育區,實行封閉管理。未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進入。第十二條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山體、水體、文物古蹟等資源的保護,做好森林病蟲害和水汙染防治及禁止垂釣水域的劃定並公示。

第十三條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公園防火區,設置防火標誌、標識,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森林公園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防火規定,履行防火職責和義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與演練,消除火災隱患。第十四條在森林公園內從事經營、文體、群體性等活動的,須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進行,並服從統一管理。第十五條在森林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指定區域內進行;科研成果應當無償向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提供副本。第十六條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交通工具、遊樂設施、危險地段的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危險地段設立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標識。第十七條進入森林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第十八條森林公園內實行文明敬香,遊客應當使用免費贈送的環保香,並在指定的區域焚燒。
第十九條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取土,或進行攀巖、山體野道探險;

(二)擅自砍伐林木,採折、採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

(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或在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燒烤,焚燒香蠟紙燭;

(四)擅自在森林公園內放生;

(五)使用炸魚、毒魚、電魚、設網等方式在森林公園水域捕魚,在禁止水域垂釣;

(六)刻劃、汙損樹木、岩石、文物古蹟;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或服務;

(八)攜寵物進入封閉區域;攜寵物進入開放區域,不牽牽引繩、寵物糞便不自行清理;

(九)違規停放車輛;

(十)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林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或其委託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進入生態保育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山體採石、取土致使山體毀損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攀巖、山體野道探險等其他行為造成山體破壞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下列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砍伐林木,採折、採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的,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燃放孔明燈或在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燒烤,焚燒香蠟紙燭,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森林公園內放生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設網捕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反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炸魚、毒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電魚、設網捕魚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下列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刻劃、汙損樹木、岩石、文物古蹟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禁止水域垂釣,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擺攤設點,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兜售物品或服務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攜寵物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寵物進入開放區域不牽牽引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規停放機動車的,處以五十元罰款;違規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以二十元罰款。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2018年8月狼山國家級森林公園成功創建。森林公園包含了狼山景區、軍山景區、劍山景區、嗇園、植物園、龍爪巖濱江風光帶、軍山綠野、靜海片區,再加上週邊的長江岸線及部分水域,佔地面積約10.8平方公里,其四界範圍:濱江公園北邊界(沿長江南路向東至)躍龍路與長江南路交叉口(沿躍龍路向南至)躍龍路與南郊路交叉口(沿南郊路向西至)南郊路與城山路交叉口(沿城山路向北至)長江南路與城山路交叉口(沿長江南路向西南至)工農南路(沿工農南路向南至)工農南路與花園路交叉口(沿花園路向東至)花園路與園林路交叉口(沿園林路向北至)園林路與嗇園路交叉口(沿嗇園路向東至)嗇園路與褲子港河交叉口(沿褲子港河向南 575m 至)園林居委會六組東南角(沿村小路向西至)日新棉紡織廠(沿紡織廠路向南至)花園路與紡織廠路交叉口(沿花園路向東至)花園路與新港西路交叉口(沿新港西路向南至)新港西路與新港中心路交叉口(沿新港中心路向西至)新港中心路與園林路交叉口(沿園林路向東南至)園林路與新港東路交叉口(沿新港東路向東南至)褲子港河(沿褲子港河向西南至)長江(西部以長江水域 200m 範圍為界至)濱江公園北邊界與起始點閉合。狼山國家森林公園位於南通市崇川區境內,存在生態保護、景區規劃、旅遊發展、服務功能、管理體制、執法機制等方面的問題,亟需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在森林公園的保護、建設、管理實踐中積累的經驗,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範和細化,為森林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更具針對性、操作性的法規依據。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適用範圍、政府職責和社會參與

條例草案明確了在森林公園內從事森林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確立了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於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和建設的基本要求

條例草案根據林業部《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了總體規劃批准、修改程序,及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第九條、第十條)

(三)關於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及其他各類保護管理的內容

條例草案對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作了具體規定,並就森林公園內的山體、水體、林木、野生動物、文物保護作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森林公園防火安全管理

條例草案明確了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規定。(第十三條)

(五)關於森林公園旅遊管理規定

條例草案細化規定了對轄區單位、旅遊安全、遊覽設施、旅遊秩序、文化科研活動、文明敬香等方面的管理。(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六)關於森林公園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及處罰

條例草案列舉了十項在森林公園管理過程中常見的違法行為,第十一項為兜底條款,並依據上位法規定設置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擬徵求意見的幾個重點問題

1、森林公園如何更好實施分類分區保護、管理?

2、森林公園如何提升服務市民、服務城市功能建設?

3、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與政府行政機關之間管理職能如何進一步理順?

4、森林公園行政執法機制如何建立?

5、對條例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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