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鮑毓明案可能有的法律困境

距離鮑毓明案曝光已有一週。一週過去了,警方通報依舊遲遲沒有發出。從過去有關部門對社會熱議案件迅速果斷的反應來看,這是反常的,而鮑毓明的電話錄音、財新的報道、最高檢和公安部的督導,都強化了這份反常。

所以,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我個人認為不應該排除一種可能,那就是,經警方調查,事情的原委及鮑應該受到的法律評價可能與公眾的期待有較大出入。

因此他們可能還一直在斟酌兩件事:第一,調查還能不能做得再全面詳盡些,並在詳盡調查的基礎上,有法律評價上的犯罪行為,將行為坐實,如果沒有法律評價上的犯罪行為,做到實事求是;第二,我們該如何更好地向公眾通報這起案件。

所以問題來了,在這種可能之下,我想和大家共同思考一個假設,那就是:假如一個人確實實施了為公序良俗、社會道德所不容、甚至在國外也是犯罪的行為,但在國內現行法律的框架下這個人卻並不構成犯罪,那我們是該抓了他,還是放了他?

如果我選擇抓了他,那效果確實是大快人心,人民群眾拍手稱快,但刑法背後的罪刑法定原則、謙抑性原則一定會受到損害。或許在這一起案件中,社會實質正義得到了體現,但從更長遠及深層次的角度出發,法的秩序性與原則性是不是沒有得到保障?是不是日後作出審判的,將不再是法官,而是民憤。

而如果我選擇放了他,那我們確實是保障了應該一以貫之予以確認的刑法有關原則,但是,案件可能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果又的的確確會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時間內傷害到公眾對法的信任。

是的,假如現行法律確有缺陷,在這份缺陷下侵害人在法律的評價中就是無罪的,法的滯後性又決定了立法者難以在案件進行期間及時作出彌補,我們究竟該作何抉擇?

這是個非常值得深思的問題,也是自有“法學”這兩個字以來便時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問題。而可以確定的是,儘管已經被拿出來討論無數次了,當你必須要作出抉擇的時候,這個抉擇依舊會無比艱難。

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這樣一句法諺: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這句話說得沒錯,可現實中最悲哀和無奈的事情就是,無論是東方西方,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的性質決定了它永遠也不可能完善。法永遠在面臨日新月異和價值衝突,而當它作出抉擇的時候,總會有一部分人失望。

正義女神不睜眼,關於她閉眼的解釋,第一種是她在作出法律判斷時要隔絕一切場外因素的影響,不為所動。而另一種解釋,是她不想看到有人為自己必須作出的選擇流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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