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鲍毓明案可能有的法律困境

距离鲍毓明案曝光已有一周。一周过去了,警方通报依旧迟迟没有发出。从过去有关部门对社会热议案件迅速果断的反应来看,这是反常的,而鲍毓明的电话录音、财新的报道、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督导,都强化了这份反常。

所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排除一种可能,那就是,经警方调查,事情的原委及鲍应该受到的法律评价可能与公众的期待有较大出入。

因此他们可能还一直在斟酌两件事:第一,调查还能不能做得再全面详尽些,并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有法律评价上的犯罪行为,将行为坐实,如果没有法律评价上的犯罪行为,做到实事求是;第二,我们该如何更好地向公众通报这起案件。

所以问题来了,在这种可能之下,我想和大家共同思考一个假设,那就是:假如一个人确实实施了为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所不容、甚至在国外也是犯罪的行为,但在国内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这个人却并不构成犯罪,那我们是该抓了他,还是放了他?

如果我选择抓了他,那效果确实是大快人心,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刑法背后的罪刑法定原则、谦抑性原则一定会受到损害。或许在这一起案件中,社会实质正义得到了体现,但从更长远及深层次的角度出发,法的秩序性与原则性是不是没有得到保障?是不是日后作出审判的,将不再是法官,而是民愤。

而如果我选择放了他,那我们确实是保障了应该一以贯之予以确认的刑法有关原则,但是,案件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又的的确确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伤害到公众对法的信任。

是的,假如现行法律确有缺陷,在这份缺陷下侵害人在法律的评价中就是无罪的,法的滞后性又决定了立法者难以在案件进行期间及时作出弥补,我们究竟该作何抉择?

这是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也是自有“法学”这两个字以来便时常被拿出来讨论的问题。而可以确定的是,尽管已经被拿出来讨论无数次了,当你必须要作出抉择的时候,这个抉择依旧会无比艰难。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这样一句法谚: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句话说得没错,可现实中最悲哀和无奈的事情就是,无论是东方西方,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的性质决定了它永远也不可能完善。法永远在面临日新月异和价值冲突,而当它作出抉择的时候,总会有一部分人失望。

正义女神不睁眼,关于她闭眼的解释,第一种是她在作出法律判断时要隔绝一切场外因素的影响,不为所动。而另一种解释,是她不想看到有人为自己必须作出的选择流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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