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利索賠案反轉:一審判賠逾千萬,終審判車主倒賠20萬

賓利天價賠償案終審落槌

一審判賠1650萬

終審判賠11萬元

車主承擔31萬餘元訴訟費

告了一圈

消費者反而賠了20萬

被媒體稱為“史上消費維權賠償金額最高案”的貴陽賓利4S店與車主的“賓利慕尚退一賠三”糾紛案,近日有了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基於“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因,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貴陽賓利4S店需退一賠三”共賠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結果,改判為:

貴州新貴興賓利4S店賠償車主11萬元;

駁回車主“退一賠三”的訴求,並由其負責承擔高達31.1萬元的訴訟費。


賓利索賠案反轉:一審判賠逾千萬,終審判車主倒賠20萬


-1-消費者花550萬元買賓利保養才發現有大修記錄起訴至法院一審判賠1650萬

楊某於2014年6月24日與新貴興汽車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購買一臺賓利慕尚汽車(型號MULSANNE V8C5 ),售價5500000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

新貴興汽車公司於2014年10月交付車輛。該車是由大眾汽車銷售公司從英國全新進口的。楊某在使用過程中車輛毛病不斷,屢次向新貴興汽車公司詢問均未獲滿意答覆。

2016年,楊某對車輛進行保養時發現,該車交車之前即有過大修記錄,但經銷商並未告知,他懷疑是輛“問題車”,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為。

楊某將新貴興汽車公司、大眾汽車銷售公司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新貴興汽車公司與他簽訂的《銷售合同》;新貴興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5500000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共計5970085.47元;新貴興汽車公司支付車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500000元;大眾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貴州省高院查明:賓利汽車於2014年7月30日運抵後,新貴興汽車公司進行車輛移交檢查時發現,車輛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便通過拋光打蠟清除了漆面損傷,這一處理操作記載於該車輛的維修記錄中。

同年10月8日,因汽車右後窗簾存在異響,新貴興汽車公司更換了窗簾總成,該維修操作亦記載於車輛的維修記錄中。

同年10月14日,楊某取得貴州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機動車輛檢驗檢疫證明》,法院因此認定為車輛的交付時間。同年10月30日,楊某為所購車輛辦理了機動車登記手續。

2016年5月31日,楊某通過“車鑑定網”查詢所購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時,查詢到案涉車輛的前述處理、維修記錄,遂以新貴興汽車公司和大眾汽車銷售公司在車輛交付之時未向其告知前述情形構成欺詐、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由提起訴訟。

貴州省高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於2014年7月30日和2014年10月8日進行過瑕疵處理和維修,新貴興汽車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告知過楊某相關情況,可認定新貴興汽車公司在車輛交付前故意隱瞞了車輛的前述問題,剝奪了楊某知情權和選擇權,新貴興汽車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貴州省高院認為,雖然案涉車輛的漆面損傷及右後窗簾異響問題已由新貴興汽車公司處理,但案涉車輛不同於一般的汽車商品,其品牌溢價高,即使比案涉車輛問題更輕微的質量問題亦會嚴重影響車輛的價值,從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

因此,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新貴興汽車公司應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大眾汽車銷售公司並非《銷售合同》的銷售方,未直接對楊某進行銷售及服務,因此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一審判決新貴興汽車公司返還楊某購車款3850000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支付楊某車輛賠償金16500000元。

新貴興汽車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位於重慶的第五巡回法庭審理此案。

-2-

終審法院認為新車在流通或存儲環節產生的此類輕微瑕疵經營者通過輕微的手段進行消除的行為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構成欺詐判賠11萬元車主承擔31萬餘元訴訟費


賓利索賠案反轉:一審判賠逾千萬,終審判車主倒賠20萬


賓利索賠案反轉:一審判賠逾千萬,終審判車主倒賠20萬


今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分別派員到庭,就案涉車輛漆面問題的處理及窗簾更換問題是否屬於正常的交車前檢查處理程序、相關信息是否應告知消費者、如果未告知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發表意見。

新貴興汽車公司認為,汽車行業普遍存在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檢查)作業程序,即由汽車生產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對發現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時予以校正、修補及更換原廠配件,使得所交付車輛達到生產廠家的新車出廠標準,新車在PDI程序下的前述行為被視為生產商分廠或車間的行為,經銷商在銷售時無需作特別說明和提醒,法律對此也無明確規定。

新貴興汽車公司認為,該公司按廠家規範進行新車PDI程序時,除發現該車左前門漆面存在輕微損傷外,其餘檢查項目均為正常,漆面輕微損傷經簡單拋光打蠟處理即完全恢復原狀。關於右後窗簾總成的更換,系因楊某提車時以車輛右後窗簾啟動時存在輕微異響為由要求新貴興汽車公司進行處理,新貴興汽車公司出於善意進行更換,也如實將相關情況記錄於廠家DMS系統。楊某將車提走後使用近三年從未對此提出異議,足以證明該瑕疵經處理後對車輛的外觀、安全性和質量均未造成任何影響。因此新貴興汽車公司主觀上並無欺詐故意,客觀上並未實施欺詐行為。

第五巡回法庭審理認為,對於新車在流通或存儲環節產生的此類輕微瑕疵,經營者通過輕微的手段進行消除的行為,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該類問題及相應的整理行為顯著輕微,不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幾乎不涉及其實質性財產利益,經營者如未將這類信息告知消費者,不構成對法定告知義務的違反,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二審審理過程中,楊某亦自認漆面輕微損傷及其處理問題屬於正常的交車前檢查處理程序。

對於新車右後窗簾總成更換,第五巡回法庭認為,這是新貴興汽車公司對新車局部輕微問題的修復措施。該類信息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新貴興汽車公司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雖然新貴興汽車公司一定程度上對相關信息已予以披露,但其畢竟未在車輛交付前或交付時以更直接、更明確、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此新貴興汽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酌定新貴興公司向楊某賠償110000元。

法院同時判決楊某承擔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等費用共計31.1萬餘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54150.40元,由楊某負擔153395.40元, 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5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楊某負擔4975元,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4150. 40元,由楊某負擔153395.40元,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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