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人格權立法的中國思考

王利明:人格權立法的中國思考 | 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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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關乎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於19世紀中後期出現比較系統的相關理論。

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於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第四節“人身權”,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承認法人亦可享有部分人格權(如名稱權、名譽權等),這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歷史性創舉。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採納了人格權獨立成編的主張,這是中國民法適應新時代的產物。

《人格權立法的中國思考》是由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民法學家的傑出代表王利明教授領銜的一部學術著作。該書彙集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們近年來圍繞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所形成的思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民法學界對人格權立法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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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叢書

■ “十三五”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項目

《人格權立法的中國思考》

ISBN:978-7-300-27699-1

主編:王利明

副主編: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0年1月

內容簡介: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將人格權的保護作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黨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為民法典的編纂指明瞭方向。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回應了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時代的立法要求,符合民法發展的最新趨勢,符合民法典科學性和體系性的要求。人格權請求權獨立於侵權請求權,不以過錯和損害為要件;人格權不僅具有傳統的防禦性功能,而且具有積極利用的權能;人格權立法既強調對侵權的事後救濟,更強調對損害的事前預防,允許權利人在事前採取合理的措施預防侵害行為的發生。因此,以獨立的人格權編來具體規定人格權的概念、效力、行使要件及權利衝突等內容,有利於法律適用的準確與統一,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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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新聞週刊

主編簡介: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入選長江學者。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學術成果: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獎)、《物權法論》《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提名獎)、《合同法研究》(第一、二、三、四卷)、《民法總則研究》(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獎)、《人格權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獎)、《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出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法律解釋學導論》(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主編或合著《民法新論》(上、下冊,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高等學校出版社優秀學術專著優秀獎)、《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第三屆普通高校優秀教材獎)、《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獎)、《合同法新論·總則》;發表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輯)和學術論文二百餘篇。

序言

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是我們黨執政的初心,也是我們進入新時代的奮鬥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對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舉措。

人格權關乎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但在民法諸部門之中,人格權制度出現的最晚。根據法律史考證,比較系統的人格權理論出現於19世紀中後期的德國,隨後傳播至法國、瑞士等歐陸各國。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塞謬爾·沃倫與路易斯·布蘭代斯於1890年發表了《論隱私權》一文,奠定了美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基石。從立法層面來看,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可謂現代人格權立法的起點;隨後,人格權理論及立法、司法實踐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於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第四節“人身權”,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承認法人亦可享有部分人格權(如名稱權、名譽權等),這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歷史性創舉。《民法通則》的起草者們立足於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基於對“文革”等嚴重侵害人格權的歷史事件的深刻反思,對人格權保護作出了既符合實際又富有前瞻性的規定,為我國的人格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立法基礎。此後,基於《民法通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譽權、精神損害、人身損害、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格物的保護等制度起草了多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也創造性地發展出一大批人格權保護的判例,司法對人格權制度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這與比較法的經驗也是一致的。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轉化,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發展,我國持續穩定地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總體上實現了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廣大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長,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強烈。在基本溫飽得到解決之後,人民群眾會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馬斯洛曾經提出著名的“需求層次理論”,按照這一理論,當人們的基本物質需要還尚未滿足時,對隱私等精神性人格權的訴求會相對較少,而當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滿足之後,對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將越來越強烈。因此,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特別強調了對人格權的保護,這實際上是將人格權的保護作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突出了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價值。

人格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就是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指每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社會地位,以及應受到的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是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價值基礎,具體人格權的規則設計應當以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為根本目的。個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名譽、肖像等人格利益都彰顯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等的保護日益強化,其背後實際上都彰顯了人格尊嚴的理念。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為了貫徹十九大報告等文件中關於保護人民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十分必要的。

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符合民法發展的最新趨勢,也符合民法典科學性和體系性的要求。人格權請求權獨立於侵權請求權,不以過錯和損害為要件;人格權不僅具有傳統的防禦性功能,而且具有積極利用的權能;人格權立法既強調對侵權的事後救濟,更強調對損害的事前預防,即允許權利人在事前採取合理的措施防範侵害行為的發生。因此,在民法典中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具體規定人格權的概念、效力、行使要件及權利衝突等內容,有利於法律適用的準確與統一,也適應了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的發展對法律所提出的挑戰和需求。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中國民法適應新時代的產物,是對《民法通則》施行三十餘年經驗的總結,屬於中國民法的首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歷來注重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學實踐的密切結合,強調立足中國實際,結合比較法的有益經驗,對中國法治實踐的需要作出建設性的務實回應。就人格權法而言,人大法學院較早開展了相關的研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先後出版了多部人格權法的專著和教材,發表了數百篇高水平論文。近年來,人大法學院也為本科生和研究生開設了人格權法課程,並對相關的司法判例進行梳理總結。基於長期的教學研究,我們在2016年成立了“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課題組”,課題組先後在北京、蘇州、武漢、廣州等地組織了多次研討與調研。2017年年初,課題組向立法機關提交了“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學者建議稿”,該建議稿為立法機關編纂人格權編官方草案提供了參考借鑑,人大法學院的部分教師也曾廣泛參與民法人格權編官方草案條文的起草論證工作。

本書彙集了我院教師們近年來圍繞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所形成的思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民法學界對人格權立法的探索,其中的部分思考可能還算不上十分成熟,但它們確實反映出中國學者立足中國語境、致力於解決中國問題的主體性意識。這種主體性意識不僅應貫穿於對人格權編的立法設計,而且要貫穿於未來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解釋與適用。

“聚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任務落到了我們這一代人的身上,我們每個民法學者能夠親身參與其中,可謂與有榮焉。讓我們共同努力,立足於解決中國現實問題,制定出一部科學的、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為解決21世紀人類共同面臨的人格權保護問題提供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是為序!

王利明

2019年9月8日

目錄

第一部分 人格權基礎理論(1)

論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 王利明(3)

人格權法中的人格尊嚴價值及實現 王利明(24)

人格權的積極確權模式探討———兼論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之關係 王利明(46)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從公權利到私權利的轉變 楊立新(67)

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核心價值是維護人的尊嚴 楊立新(85)

人格自由與人身自由的區別及其價值———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第774條第2款、第784條及第791條的規範分工 楊立新 李怡雯(105)

我國人格權立法:體系、邊界和保護 張新寶(124)

人格權立法的歷史演進及其趨勢 石佳友(133)

人權與人格權的關係———兼評《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不足 石佳友(168)

第二部分 人格權編的立法設計(187)

人格權的屬性———從消極防禦到積極利用 王利明(189)

論我國《民法總則》的頒行與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設立 王利明(210)

對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法重大爭論的理性思考 楊立新(227)

對否定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決策意見的不同見解 楊立新(251)

人格權立法中國經驗的形成、發展與定型 楊立新(279)

以十九大精神統一編纂民法典的人格權立法思想 楊立新(297)

論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 王利明(312)

論侵害人格權的訴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339)

第三部分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評析(357)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邏輯結構的特點與問題 楊立新(359)

民法人格權編的政治基礎與學術立場、立法技術的統一 楊立新(378)

守成與創新的務實結合———評《民法人格權編草案(室內稿)》 石佳友(402)

人格權保護的歷史新篇章———評民法典人格權編(一審稿)草案 石佳友(421)

人格權立法的進步與侷限———評《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 石佳友(429)

人格權立法完善的最後契機———評民法典人格權編(四審稿)草案 石佳友(462)

第四部分 具體人格權研究 (471)

榮譽權的前世今生及其未來———兼評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的相關規定 姚輝葉翔(473)

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理論與制度安排 張新寶(492)

比較法視野下人格權的發展:以美國隱私權為例 高聖平(521)

美國法對隱私權的確認———格里斯沃德訴康涅狄格州案 吳至誠 譯(533)

生活安寧權:一種特殊的隱私權 王利明(565)

第五部分 人格權法的新問題 (585)

論人格權法的新發展 王利明(587)

略論人格權編對性騷擾的規制 王利明(611)

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王利明(632)

人格權獨立成編對婚姻家庭法理論與實踐的影響 孫若軍(651)

附錄 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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