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疫”點通】涉疫情案件,民事檢察部門如何進行監督?

【民事“疫”點通】涉疫情案件,民事檢察部門如何進行監督?


【民事“疫”點通】涉疫情案件,民事檢察部門如何進行監督?

最高檢黨組要求:“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助推疫情防控工作,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在疫情防控期間與後疫情時期,民事檢察部門將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著力強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合同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等領域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審判違法監督案件、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民事“疫”點通】涉疫情案件,民事檢察部門如何進行監督?


一是通過對生效裁判的監督,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糾紛案件。受重大疫情影響,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正常履行,此時不能簡單的以合同條款作為唯一評判依據。如因疫情導致無法履行的旅遊、餐飲、交通、物流等服務合同,不能輕易以違約處理,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司法機關應當及時認定;認定違約的也應依法減輕或免除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對於雖能履行但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將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如房屋租賃、場地租賃等合同,疫情期間原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已經發生重大異常變動,此時按原有約定履行勢必造成不公,對此應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適用“情勢變更”的原則靈活處理。對於當事人申請監督的上述類型案件,民事檢察檢察部門將及時審查,針對裁判存在的適用法律錯誤提出監督意見,督促並配合法院確保民事活動實質公平。


二是通過對法院執行的監督,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企業民商事糾紛案件。服務企業復工復產,防止機械、簡單適用民事強制措施而引發企業物流鏈、勞動鏈或資金鍊的中斷。對因防疫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法院暫緩採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恢復企業信用,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等情況,相關企業申請檢察監督的,民事檢察部門應當支持法院此類“善意執行”舉措,並做好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對於專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原則上不宜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相關企業申請檢察監督的,民事檢察部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開展執行監督,必要時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是通過支持起訴,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此次疫情發生以來,國家採取了延長春節假期、延期復工等應對措施,人社部等部委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應對疫情影響穩定勞動關係的指導性政策。按照政策指引,對於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地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原則上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主張其在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或者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的,民事檢察部門應當貫徹維護企業健康發展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重等工作要求,積極履行職責,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幫助,引導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請求發放工資、病假工資或者生活費的權利,必要時依法支持弱勢勞動者一方提起訴訟。


供稿 | 菅森 霍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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