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區公共收益業委會和物業怎麼分成?有哪些法規支持?

業委會在行動


何謂公共收益?小區的電梯裡、燈箱、門禁杆,往往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廣告,一年四季,週而復始。這些廣告物業都是要收費的。此外,非業主的小區外車輛進入小區要收停車費、小區場地租金、通信管道租用、商鋪房租、會所租金等都是公共收益。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是,物業只是代為管理,這些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業主所有。 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最初這些公共收益很少,入住業主無心關注。慢慢這樣的公共收益越來越多。業主缺乏權利意識沒有人追討維護權益,很多物業服務企業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他們不主動公示小區的收益、物業費的使用和用途等。這些收益,有的補貼了物業費收益,有的補貼了維護保養,有的當收入當作利潤。

從法律角度,這是兩個法律關係,須依法依規按程序經 業主大會批准如何分配及使用。

如何得到?引用一句話,"你不理財,財不理你"還不團結起來,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只有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談判、籤協議之後才能爭取到了“公共收益”。現實環境下,小區公共收益,不爭取很難變成業主的收入,是因為作為小區受託代管方的物業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小區實質上的掌控者與支配者。它們掌握著資源、運營著資源,並就相關“收益”的分配享有絕對話語權。小區物業常在而業委會不常有,這種天然存在巨大結構缺陷的小區治理結構,註定了業主權利被虛置成為常態。對於業主的公共收益權來說,並不缺上位法律的賦權,缺少強有力的地方性法規支持,。加上基層職能部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告官不糾的管理態度,在這種環境下,只有靠業主們努力“爭"取,才可以享有小區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的分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位、 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 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住宅專項維修金, 也可以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建部165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2、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3、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 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其中第三款對公共收益的使用進行了明確。但實際中,物業管理企業常常以小區業主委員會還未成立為藉口, 將公共收益直接收歸己有, 更不用說把該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爭取方式,協商,仲裁 ,訴訟。





漢中有達房產


住宅小區內的共用區域、共用部位的出租、佔用、使用的收益,統稱公共收益。物業公司對上述民事活動,投入必要的管理成本,應當收取合理的管理費用。對此類問題,法律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常規的做法,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分別對不同的收益項目的管理費比例做出約定。如:車位租賃費(產權車位收取停車管理費),物業公司提取的管理費一般不超過30%;其它的公共收益,物業公司提取的管理費一般在10%至15%。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由5%業主書面向社區居委會申請,由社區居委會出面組織全體業主,對物業公司從公共收益中提取管理費的比例進行表決,即業主共同決定。


齊洪建—小區論道


沒有確實可操作的法律法規是不可能規範物業公司任性行為的!


白晉湘


目前對於此類問題,還沒有具體的規定。

具體公共收益分成,原則上應該由物業公司代收後,全部移交小區業委會。或者由小區業委會收取。這個需要業委會的業務能力以及組織能力,還要有公開透明的制度建設。

本小區的物管,是除了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外,其它代收的,包括公共電費,都要全部移交業委會。當然,目前本小區還沒有公共收益。

至於跟物業公司的分成部份和比例,本人認為那要根據公共收益的類別、資金投入、人力投入這些方面綜合考慮。比如有公共用房出租的,物業不應該對租金分成。小區內的廣告收益,物業公司有一定的管理成本,可適當分成。但如果廣告投入者是直接與小區業委會商談並簽訂合同的,物業公司不應分成。停車費收入,也要看相關設施的投入是哪方。如果是業委會投入的,物業公司只進行日常管理,則不應該分成,因為停車管理是物業公司的基本職責之一。如果物業公司投資瞭如監控、車牌識別系統,可適當分成。

總之,就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外要說明的是,小區公共收益,應該用於建設小區上,包括小區內的制度建設,基礎設施的補充建設,業委會辦公費用,對小區熱心業主的表彰獎勵,以及組織小區業主的一些文體活動等等。本人不建議,甚至反對將公共收益作為維修資金的補充。也就是,不能將小區業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與享受的權益混淆在一起。


銳眼說小區


沒有對分的理論,全部歸業主。


手機用戶50316476983


打倒物業人人有責



用戶4888009572466


小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但是,公共資產收益需要經營管理才會有收益,最少都要把錢收回來才能實現收益。這裡就出現了一個新問題,就是經管者與所有權人(實際上就是持股人與僱員的關係)之間的收益分配。國家法律法規對分成沒有具體標準規定,由業委會與物業協商一致後簽訂協議確定。


雨軒品茗2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法規並沒有對公告收益具體操作規定,鑑於物業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所付出的必要管理、服務等成本,現實中業委會與物業企業通常採用五五、四六分成方式處理。畢竟沒有物業企業去通過經營,小區是不可能有這些收益的。


楊君波2018


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沒有和物業分成一說。對公共部位可以由業委會經營,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經營管理,委託物業管理的業委會可以考慮給與物業一定的報酬,而這個報酬通過協商,可以按公共收益的比例作為報酬計算方法。沒有任何文件表明了應該和物業進行分成,題主的提法就不正確。


新興社區


業委會和物業服務維保公司是完全意義上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

業委會及其所屬相關人員的工商盈收、和物業維保服務公司的標準所得是完全沒有任何直接關聯沒有直接任何利益共同關係的~

如果有其他的合作關係.有相關的法規及其協議合同框架~

以作答、請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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