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和物业怎么分成?有哪些法规支持?

业委会在行动


何谓公共收益?小区的电梯里、灯箱、门禁杆,往往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一年四季,周而复始。这些广告物业都是要收费的。此外,非业主的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小区场地租金、通信管道租用、商铺房租、会所租金等都是公共收益。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这些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业主所有。 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最初这些公共收益很少,入住业主无心关注。慢慢这样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多。业主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人追讨维护权益,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他们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这些收益,有的补贴了物业费收益,有的补贴了维护保养,有的当收入当作利润。

从法律角度,这是两个法律关系,须依法依规按程序经 业主大会批准如何分配及使用。

如何得到?引用一句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还不团结起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只有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谈判、签协议之后才能争取到了“公共收益”。现实环境下,小区公共收益,不争取很难变成业主的收入,是因为作为小区受托代管方的物业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小区实质上的掌控者与支配者。它们掌握着资源、运营着资源,并就相关“收益”的分配享有绝对话语权。小区物业常在而业委会不常有,这种天然存在巨大结构缺陷的小区治理结构,注定了业主权利被虚置成为常态。对于业主的公共收益权来说,并不缺上位法律的赋权,缺少强有力的地方性法规支持,。加上基层职能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告官不纠的管理态度,在这种环境下,只有靠业主们努力“争"取,才可以享有小区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的分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金, 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16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3、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其中第三款对公共收益的使用进行了明确。但实际中,物业管理企业常常以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为借口, 将公共收益直接收归己有, 更不用说把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争取方式,协商,仲裁 ,诉讼。





汉中有达房产


住宅小区内的共用区域、共用部位的出租、占用、使用的收益,统称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对上述民事活动,投入必要的管理成本,应当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对此类问题,法律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常规的做法,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分别对不同的收益项目的管理费比例做出约定。如:车位租赁费(产权车位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30%;其它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一般在10%至15%。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由5%业主书面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出面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公司从公共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的比例进行表决,即业主共同决定。


齐洪建—小区论道


没有确实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规范物业公司任性行为的!


白晋湘


目前对于此类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具体公共收益分成,原则上应该由物业公司代收后,全部移交小区业委会。或者由小区业委会收取。这个需要业委会的业务能力以及组织能力,还要有公开透明的制度建设。

本小区的物管,是除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外,其它代收的,包括公共电费,都要全部移交业委会。当然,目前本小区还没有公共收益。

至于跟物业公司的分成部份和比例,本人认为那要根据公共收益的类别、资金投入、人力投入这些方面综合考虑。比如有公共用房出租的,物业不应该对租金分成。小区内的广告收益,物业公司有一定的管理成本,可适当分成。但如果广告投入者是直接与小区业委会商谈并签订合同的,物业公司不应分成。停车费收入,也要看相关设施的投入是哪方。如果是业委会投入的,物业公司只进行日常管理,则不应该分成,因为停车管理是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之一。如果物业公司投资了如监控、车牌识别系统,可适当分成。

总之,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要说明的是,小区公共收益,应该用于建设小区上,包括小区内的制度建设,基础设施的补充建设,业委会办公费用,对小区热心业主的表彰奖励,以及组织小区业主的一些文体活动等等。本人不建议,甚至反对将公共收益作为维修资金的补充。也就是,不能将小区业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与享受的权益混淆在一起。


锐眼说小区


没有对分的理论,全部归业主。


手机用户50316476983


打倒物业人人有责



用户4888009572466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但是,公共资产收益需要经营管理才会有收益,最少都要把钱收回来才能实现收益。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经管者与所有权人(实际上就是持股人与雇员的关系)之间的收益分配。国家法律法规对分成没有具体标准规定,由业委会与物业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确定。


雨轩品茗2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规并没有对公告收益具体操作规定,鉴于物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付出的必要管理、服务等成本,现实中业委会与物业企业通常采用五五、四六分成方式处理。毕竟没有物业企业去通过经营,小区是不可能有这些收益的。


杨君波2018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没有和物业分成一说。对公共部位可以由业委会经营,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委托物业管理的业委会可以考虑给与物业一定的报酬,而这个报酬通过协商,可以按公共收益的比例作为报酬计算方法。没有任何文件表明了应该和物业进行分成,题主的提法就不正确。


新兴社区


业委会和物业服务维保公司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业委会及其所属相关人员的工商盈收、和物业维保服务公司的标准所得是完全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没有直接任何利益共同关系的~

如果有其他的合作关系.有相关的法规及其协议合同框架~

以作答、请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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