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解讀(五)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解讀(五)

重典治汙,處罰、約談、黑名單、聯合懲戒……哪些違法行為要負法律責任,一起來了解下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五)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五)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並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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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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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汙染防治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五)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車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重型柴油車汙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約談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逾期不改正的,將該重點用車單位列為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單位註冊車輛二十輛以上,在一個自然年內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數量超過註冊車輛數量百分之十的;

(二)本單位註冊的同一輛車因不符合排放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內受到罰款處罰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等內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歷史檢驗視頻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或者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機動車排放汙染治理維修業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未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的,或者未報送車輛排放維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的相關違法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結果,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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