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判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除了分割財產,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也是雙方需要解決一個大問題。那麼,在雙方在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上有爭議時,法院一般是如何判定的呢?

一、夫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後,仍與子女維持著父子(女)或母子(女)的法律關係,大人與孩子的法律關係不因大人之間離婚而受影響,但是在撫養問題雙方可能會承擔著內容不同的法律義務。

二、離婚後撫養權如何確定?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1、2週歲以內的子女: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因此,哺乳期的子女(2週歲以內)一般是跟母親生活,除非有不適合的情形。或者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2週歲以上的子女,發生撫養權爭議的,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給予撫養權:(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因此,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來判定。但在自身沒有明顯不利的條件下,與孩子是否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應該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想爭取撫養權的,在法院判定之前,就要爭取多陪陪孩子,最好帶在身邊,這樣在爭取撫養權時很可能會得到法院傾向性的判決。孩子10週歲以上時,也要考量孩子的意願,因此,與孩子培養感情對於爭取撫養權十分重要。

當然,爭取撫養權不是目的,每個父母都有義務給自己的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在夫妻關係走到盡頭時,也要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避免給孩子的心理造成創傷或陰影。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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