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轉型前,只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固定資產徵稅,未超過原值的不徵稅。轉型後,銷售固定資產均應徵稅,其徵稅辦法視情況不同而有區別。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的銷售,以及企業整體轉讓的固定資產不徵收增值稅。

1.銷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徵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但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資產;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固定資產,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銷售其他固定資產視是否已抵扣區別徵稅。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複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週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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