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劉曉慶相比,范冰冰真的是新稅法掌中的“幸運兒”

范冰冰案調查結果出來後,稅務局給出的處罰是罰款八億但是念於是初次免於刑事處罰。很多人就納悶為什麼當年劉曉慶才偷稅漏稅一千多萬就判了一年,范冰冰卻僅僅是罰款卻免於刑事處罰?

和劉曉慶相比,范冰冰真的是新稅法掌中的“幸運兒”

一切還是得歸結於《刑法》,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稅罪做出修改,在刑法第201條中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只用按時按要求補繳稅務機關要求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已受到行政處罰,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逃稅的數額相比於劉曉慶簡直多了太多了,但是按照新稅法要求她只需要按時按要求及時補繳約九億的罰款以後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了,范冰冰案並不是我們想象中的可能是因為明星公眾人物的身份對她們法外開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是稅法硬性規定。

至於劉曉慶才逃稅一千多萬就坐牢一年,那是因為案子發生在稅法修改前的2002年,適用於1997年的《刑法》,那時的刑法是沒有初次違法免罪的規定,只要查證偷稅漏稅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即使補繳了罰款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和劉曉慶相比,范冰冰真的是新稅法掌中的“幸運兒”

如果范冰冰案放到2009年之前,那估計整個人生要被清零重來了。范冰冰案最後的結果現在看來真的是算是新稅法的“超級幸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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