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怎麼解讀《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

來看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怎麼解讀《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

日前,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簽署自然資源部第4號令,公佈《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2017年5月8日發佈的《國土資源行政應訴規定》同時廢止。關於制定《規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我們來聽聽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的解答。

來看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怎麼解讀《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

規範應訴程序 強化應訴責任

行政應訴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近年來,自然資源管理系統行政應訴案件量大幅增加。

數據顯示,2018年,自然資源部本級收到行政訴訟案件1059件,同比增長43.3%,在國務院各部門中位居第三。2019年上半年,部本級收到行政應訴案件656件,同比增長44.7%。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應訴案件也持續高位運行。

“行政應訴已經成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一項常態性工作。”

魏莉華表示,機構改革前,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家海洋局、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均出臺了行政應訴方面的規定,在規範行政應訴程序、明確應訴職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相關規定不一致、要求不統一的問題,已不能滿足新部組建後行政應訴工作需要,亟需進行重構和優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行政訴訟法出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釋和一系列文件,亟需將有關規定和要求在自然資源行政應訴工作中予以落實。

此外,2018年,自然資源部本級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為4.5%,低於全國行政機關平均敗訴率,2019年上半年,敗訴率不到1%,創歷史新低。

“雖然敗訴率有所下降,但自然資源管理系統行政應訴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魏莉華列舉了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應訴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有的不重視行政應訴工作,推卸責任;有的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群眾意識差,作出行政行為時較為隨意、程序不規範,引發不必要的矛盾衝突;有的尚未掌握行政應訴的規律和要求,答辯、舉證、質證、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不足等。

制定出臺《規定》,就是要規範應訴程序落實應訴職責不斷提升自然資源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魏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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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問題導向 突出四大亮點

此次發佈的《規定》有哪些新的亮點?魏莉華表示,此次發佈的《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健全工作制度機制,突出體現了 “四大亮點”

一是按照“誰作為、誰應訴”的原則落實應訴職責

實踐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普遍存在行政應訴職責不清、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部分業務機構的同志不願出庭、不敢出庭,導致“辦事人員不出庭、出庭人員說不清”的現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關於“要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的要求,《規定》按照“

誰作為誰應訴”的原則,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工作機構為應訴承辦機構,負責承辦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部門行政應訴工作。

二是探索出庭方式多元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行政訴訟法完善國務院部門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國務院部門作為單獨被告、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選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遠程在線應訴平臺出庭應訴。同時,為化解系統案件數量多、應訴壓力大的問題,自然資源部自2018年6月起,積極探索共同被告異地應訴委託出庭制度,在共同被告案件量大並且法治工作基礎較好的4個省開展試點,委託其在與部共同應訴的案件中以部名義出庭應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此,總結試點經驗並結合工作實際,《規定》明確共同應訴案件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遠程在線應訴平臺出庭應訴

也可以委託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庭應訴

三是建立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機制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新《行政訴訟法》確立的一項法定製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具體情形。根據這個要求,同時參考一些地方的做法,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實際,《規定》創造性地列舉了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具體情形。主要考慮是,業務機構負責人不同於一般的工作人員,儘管其不是行政機關負責人,但業務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促使業務機構及時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實踐證明,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出庭效果很好,部機關有關業務司局負責同志出庭後均表示很受觸動。

四是細化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方式方法

《規定》重點強化了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處置和執行生效裁判方面的制度設計,細化了上訴、履行等不同情形的處置要求,明確了繳納訴訟費用、支付賠償費用等相關程序的辦理職責等。特別是為了發揮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現、反饋、糾錯和監督功能,杜絕“一錯再錯”的現象,《規定》要求,對於敗訴案件,應訴承辦機構應當對裁判結果進行分析,並對裁判結果分析和履行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同時,《規定》強調,尊重法院意見,重視司法建議,要求應訴承辦機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積極研究落實,提出整改措施。

9月1日起,《規定》將開始施行。魏莉華表示,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適時組織培訓,抓好貫徹落實,確保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好司法審判對自然資源管理的監督制約作用,提升自然資源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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