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入法条,《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起实施

近年来,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可谓有目共睹。

对标世行指标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上海连续实施了三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

今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暨投资促进大会,推出了《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

近期,为了固化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上的有效举措,助力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优化营商环条例被提上日程。

4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即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等被写入条例中。

准确把握目标原则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总目标、总原则、总要求和相关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原则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最佳实践,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府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在市场环境中,《条例》明确了企业服务体系覆盖“全生命周期原则”;在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中,《条例》明确了“合法、必要、精简原则”;在监管执法中,《条例》明确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等。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是提高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服务等53个事项,逐一明确了责任主体;对涉及跨部门的事项,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理顺了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中的部门职责、责任、权限、流程等问题。

《条例》还对协会商会、审批中介机构、鉴定机构、园区运营单位、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加强自律、优化服务、规范收费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等政企、政社沟通机制,多渠道推进提升本市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服务水平。

严格执行政务规范

为了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条例》对政府服务事项的标准、时限、程序都有很高的透明度要求。

在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条例》明确了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政府、事业单位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同时,为了落实这一条款,《条例》明确,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系统提升营商便利

《条例》内容系统、全面,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因素和条件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提出了明确的规范,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的整体提升搭建了系统性的工作架构。

《条例》突出了本市营商环境的特色亮点,比如“一网通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等;固化了营商环境国际对标改革的成果,比如,企业开办“一窗通”、公用事业服务全程代办等。

《条例》梳理和回应了梳理和回应了本市大调研中企业反映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求,比如跨区迁移、企业注销、涉企收费、停工停产、办理破产等;充分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国际上的最佳实践,比如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对企业设立和变更相关材料形式审查等。

奋力推进制度创新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改革,《条例》的出台为保护和激发改革动力提供了坚强后盾。

《条例》既对上海在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成果进行了固化,也明确了进一步改革探索的任务。比如比如“一业一证”的审批模式改革,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师负责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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