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规下,内容生产者该如何修炼“内功”?

从3月1日至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施行一个月。《规定》中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下简称“内容生产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对内容生产者作了哪些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7个“鼓励”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 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 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 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11个“不得”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9个“防范和抵制”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规定》对于内容生产者明确了哪些责任?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中心执行主任 谢永江:

一是《规定》明确了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对发布、复制或传播非法信息的内容生产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规定》明确了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这意味着内容生产者除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面对失信联合惩戒。

互联网新规下,内容生产者该如何修炼“内功”?

审核:万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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