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市檢察院還可以繼續抗訴

筆者這段時間一直研究 北京一中院判決,確實是一份高質量的判決,但其中關於上訴不加刑,引起爭議很大,經過仔細研究發現,二審法院確實違背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全國人大關於《刑訴法》法律釋義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定。

【本條釋義】

第二款是對二審案件中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的兩種情況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前款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

這裡所說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輕,提出抗訴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提出抗訴的案件。但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劃重點: 只有在檢察院抗訴認為量刑過輕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

但是檢察院認為量刑過重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是遵循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二審法院事實認定方面值得點贊,沒有認定自首方面“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如果引用最高院自首解釋中“定罪量刑”須同時滿足及最高院刑一庭觀點更能信服,但法律界人士擔憂擴大解釋不無道理,檢察院方面:如沒有如實供述,一審檢察院是不能啟動認罪認罰程序的,既然啟動了,當然不能從寬處理,但最終不能加刑,即使一審判決有問題,也應維持!北京一中院在本案中確實違背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那麼那麼作為餘某平案件,法律上還有救濟途徑嗎?


北京一中院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市檢察院還可以繼續抗訴


根據《刑訴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曾在檢察院工作的我認為:上級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有錯誤,(這裡的錯誤,從認定事實上沒有任何錯誤,但違背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以一種錯誤糾正另一種錯誤,還是錯誤),

此條規定了幾種救濟途徑:最直接的途徑,餘某平家屬可以委託律師向北京高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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