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佣金,買房時跳過首家中介,買家這個“小算盤”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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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通過甲房產中介,相中閔行區浦馳南路一套房屋,並與中介確認房屋價款為1,490,000元,並承擔約兩個點的居間佣金計25000元。然而,楊某簽約後覺得兩個點的佣金貴了,於是找到乙房產中介,支付一個點的居間佣金,而且房價也降到了1479000元。在乙中介的協助下,房屋過戶到了楊某的名下。

甲中介瞭解到內情後,向楊某索要居間費用未果,遂以楊某違約,將楊某告上法庭。日前,閔行區法院判決,支持甲中介部分訴請,楊某需向甲中介支付佣金15000元。

買房跳過首家中介被起訴

原告甲中介表示,被告楊某通過該中介居間購買閔行區浦馳南路某房屋,並與案外人賣家胡某達成房屋買賣意向,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佣金確認書》,原告居間義務已完成。後被告楊某通過其他中介與賣家完成過戶。根據《佣金確認書》的約定,楊某應支付該中介佣金25,000元,但楊某無履約誠意,故訴至法院。

为省佣金,买房时跳过首家中介,买家这个“小算盘”打错了

圖文無關,配圖

被告楊某表示,他與賣家的買賣合同沒有支付定金,所以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都不成立,故原告甲中介的居間行為亦未成功,因此不同意支付佣金及違約金。

此外,甲中介並非涉訟房屋信源的獨家委託,他當時在原告處看過房屋,也在別處看了房。他也不是通過原告居間與房東完成過戶。

而且,簽訂合同當晚,甲中介與他並未完全商定購房事項,相關合同上房屋價格為空白。當時楊某表示希望房屋按145萬元成交,中介表示需跟賣家洽談。所以,當時房屋價格都沒有商定。

至於中介費,楊某當時也不想支付兩個點的佣金,想跟中介商議為一個點。簽約次日,楊某覺得房價太貴,就回絕了中介。

楊某辯稱,此後他繼續看房,在乙中介看了相同的房源,乙中介幫他跟賣家還價,並願意以一個點的標準收取佣金。所以,他最終跟乙中介完成交易,以147.9萬元買下房屋,並向乙中介支付了13,800元佣金。

房產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閔行區法院審理認定,賣方胡某與被告買房楊某在甲中介商定總房價款為149萬元,被告為表示對該房屋的購買誠意,向賣家胡某支付意向金30,000元。原告甲中介在相關合同落款處蓋章。三方還約定了付款以及過戶等日程安排,以及合同各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同日,被告楊某作為佣金支付人,在《佣金確認書》上簽字確認。佣金數額為2.5萬元,《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時支付該筆佣金。

而後,被告楊某又與案外乙中介達成協議,完成涉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本院認為,原告甲中介與被告楊某之間簽訂的《佣金確認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依法成立,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協議當屬有效,對當事人均具有合同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被告楊某無論是否與乙中介訂立新的居間合同,都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居間合同關係,被告楊某理應向原告甲中介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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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交易的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保護的原則,既要維護房屋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也要促進房屋中介市場有序發展。被告作為委託人在看房、在原告處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卻跳過了原告,在其他中介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合同並最終完成後對涉訟房屋的過戶交易,顯然存在逃避佣金支付的行為,對原告顯失公平。

考慮到房地產居間介紹服務,由該項居間服務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為複合法律關係,即居間人除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外,還應包括幫助委託人簽約、貸款、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等多項服務。根據原告為被告提供的服務內容並未包括後續貸款、辦理過戶等服務,基於公平原則,並參照物價部門關於居間服務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全額支付佣金的訴訟請求,有失公允,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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