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佣金,买房时跳过首家中介,买家这个“小算盘”打错了

为省佣金,买房时跳过首家中介,买家这个“小算盘”打错了

杨某通过甲房产中介,相中闵行区浦驰南路一套房屋,并与中介确认房屋价款为1,490,000元,并承担约两个点的居间佣金计25000元。然而,杨某签约后觉得两个点的佣金贵了,于是找到乙房产中介,支付一个点的居间佣金,而且房价也降到了1479000元。在乙中介的协助下,房屋过户到了杨某的名下。

甲中介了解到内情后,向杨某索要居间费用未果,遂以杨某违约,将杨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支持甲中介部分诉请,杨某需向甲中介支付佣金15000元。

买房跳过首家中介被起诉

原告甲中介表示,被告杨某通过该中介居间购买闵行区浦驰南路某房屋,并与案外人卖家胡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原告居间义务已完成。后被告杨某通过其他中介与卖家完成过户。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杨某应支付该中介佣金25,000元,但杨某无履约诚意,故诉至法院。

为省佣金,买房时跳过首家中介,买家这个“小算盘”打错了

图文无关,配图

被告杨某表示,他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没有支付定金,所以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都不成立,故原告甲中介的居间行为亦未成功,因此不同意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此外,甲中介并非涉讼房屋信源的独家委托,他当时在原告处看过房屋,也在别处看了房。他也不是通过原告居间与房东完成过户。

而且,签订合同当晚,甲中介与他并未完全商定购房事项,相关合同上房屋价格为空白。当时杨某表示希望房屋按145万元成交,中介表示需跟卖家洽谈。所以,当时房屋价格都没有商定。

至于中介费,杨某当时也不想支付两个点的佣金,想跟中介商议为一个点。签约次日,杨某觉得房价太贵,就回绝了中介。

杨某辩称,此后他继续看房,在乙中介看了相同的房源,乙中介帮他跟卖家还价,并愿意以一个点的标准收取佣金。所以,他最终跟乙中介完成交易,以147.9万元买下房屋,并向乙中介支付了13,800元佣金。

房产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闵行区法院审理认定,卖方胡某与被告买房杨某在甲中介商定总房价款为149万元,被告为表示对该房屋的购买诚意,向卖家胡某支付意向金30,000元。原告甲中介在相关合同落款处盖章。三方还约定了付款以及过户等日程安排,以及合同各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同日,被告杨某作为佣金支付人,在《佣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佣金数额为2.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该笔佣金。

而后,被告杨某又与案外乙中介达成协议,完成涉讼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甲中介与被告杨某之间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当属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杨某无论是否与乙中介订立新的居间合同,都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杨某理应向原告甲中介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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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促进房屋中介市场有序发展。被告作为委托人在看房、在原告处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却跳过了原告,在其他中介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并最终完成后对涉讼房屋的过户交易,显然存在逃避佣金支付的行为,对原告显失公平。

考虑到房地产居间介绍服务,由该项居间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复合法律关系,即居间人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外,还应包括帮助委托人签约、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多项服务。根据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并未包括后续贷款、办理过户等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并参照物价部门关于居间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允,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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